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地名标志设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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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发〔201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辖区各企事业单位:

《达州市达川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达州市达川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规范地名标志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达州市达川区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标志”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包括山、河、湖、水道、地形等地名标志;

(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地名标志;

(三)居民地地名标志,包括城镇、区片、小区、自然村、片村、路、街、巷、居民区、楼、楼单元、门牌号、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地名标志;

(四)专业区地名标志,包括矿区、农业区、林区、工业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的地名标志;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地名标志,包括风景区、公园、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等地名标志;

(六)道路(含其沿线地名标志)、桥梁、隧(洞)道、水道(含航运)、火车站、汽车站、渡口、飞机场等地名标志;

(七)池塘、水库、蓄洪区、灌溉渠、堤坝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地名标志;

(八)发电站、输变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电力设施的地名标志。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地名标志设置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地名标志设置进行规划、规范。

第四条  经区政府命名和专业部门批准使用的地名均应设置相应的地名标志,相关业务指导、技术规范由区民政局负责。

(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行政区划地名标志及重要的行政区划界限标志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管理,其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名称标志由各乡镇(街道)设置和管理,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城乡街道标志牌、房屋楼牌、单元牌、临街门牌、住户门牌的设置、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设置、管理。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城区由区财政解决),新开发的房产,由房产开发商承担相关地名标志费用。

(四)建筑物名称标志[含新开发楼盘的楼牌、房幢牌、临街门牌、单元牌、住宅门牌、非住宅(含车库)门牌等]的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设置、管理,住建、房管、财政和发改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其费用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由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

(五)专业区地名标志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地名标志由各专业部门负责设置、管理,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旅游景点地名标志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管理,报区民政局备案。文化、旅游、景区管理、民宗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七)区域内国、省、县、乡道路(含其沿线地名标志)、桥梁、隧道(洞)名称标志的设置、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其费用由区财政预算至主管部门统筹解决;村、社道路(含其沿线地名标志)、桥梁、隧道(洞)名称的设置、管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管理,其费用由区财政预算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区新建道路(含其沿线地名标志)、桥梁、隧道(洞)名称标志设置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和工程成本。

(八)池塘、水库、蓄洪区、灌溉渠、堤坝、运河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报区民政局备案,费用由主管部门承担。

(九)发电站、输变电站的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管理,报区民政局备案,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五条  门牌编码要遵循排列有序、好找好记、有利于延伸、便于插号的原则。

   (一)城镇门牌编号规则及安装标准

    1.确定门牌编码的起点

   (1)无延伸的街(路)巷,门牌编号顺序依照街(路)巷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2)由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街(路)巷,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街(路)巷两侧延伸的新建街(路)巷,以主要街(路)巷为起点编号。

    (3)只有一个出入口的街(路)巷,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交汇处的房屋,按主要街(路)巷名称编号。

    (4)环形街(路)巷,按照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对环形街(路)巷命名方向编号。

    (5)分段命名的街(路)巷,以段的名称单独编号。

    2.实行单、双号分编

单、双分编是最基本、最普遍、最常用的编码方式。其方位选择通常采用我国古代阴阳相关命名地名的方法,即偏西、偏北为阴,编单号;偏东、偏南为阳,编双号。如东西走向的街道,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走向的街道,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杜绝单双号混编、重号、无序跳号和使用其他街(路)巷门牌号的现象。

    3.预留空号

对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根据街道两侧的规划设计和街道的功能预留空号。商业街一般按4-5米预留一个空号;以交通为主的街道应根据道路两侧机关、单位、商家的建设规划和分布情况预留空号。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4.流水号的编制

流水号一般用于特殊地段或特殊情况下的门牌编码。如城镇中沿江边、河边的道路,只有一侧有房屋建筑的,可用流水号编制门牌。以附号编制的门牌,一般也使用流水号。

    5.附号的编制

附号是某一门牌号码(主号)的延续和补充,是门牌编码中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一般使用在:临街仅有少数住户的居民小院,院门口编主号,院内各家编附号;城区内某单位破墙开店,而门牌号码已用完,可依据该单位的门牌号(主号)编制附号;死胡同内仅有少量居民住户的,可在胡同口编主号,胡同内编附号。

    6.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门牌号码编制

一是没有街、巷名称的死胡同(死巷),如胡同内是机关、单位或居民小区等,则应将门牌号码顺延进胡同内编制门号后再拐出来,因机关单位和居民小区的门牌不适用于附牌。二是街道拐角处两面临街的商户,通常以主街道编制门牌。三是临街商铺门牌编码通常为一门一号,如确属一个业主使用,且打通成为一体的商铺,也可编一个号。

    7.设置安装

临街门牌分为大门牌和小门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2008)制作并统一设置安装,做到整齐划一。门牌的安装高度通常应不低于2.5米,以伸手摸不到为宜,以免人为损坏。

    (二)楼(栋)、单元、户号牌编号规则及安装标准

居民小区和建筑的楼、门号编码是临街门牌号码的延伸,由楼(栋)号、单元号、户号构成。

    1.有多门临街的小区和建筑,应按门所在的街(路)巷名称分别编门牌号,并确定一个门牌号为主编楼(栋)号,确定的门牌号应是整个房屋的主要出入门的门牌号。

    2.从住宅小区主要出入门口开始,楼号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单元号面向房屋,由左向右顺序编号,中间不预留号;户号按单元,由房屋楼梯入口处,从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中间不预留号。

    3.高层房屋或一层多房间(10间以上)的房屋(如电梯公寓、办公室楼、写字楼、宾馆等),户号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从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中间不预留号。编号上个位和十位代表房间户号,百位和千位代表房间的具体层(楼),层(楼)不超过10层(楼)的,千位可省略。如:3层(楼)9号的编号为309,13层(楼)1号的编号为1301,13层(楼)10号的编号为1310。

    4.分期建设的房屋,在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总平面图》上对已批准建设的楼按由左向右的顺序编楼号,并预留后期建设的楼号。

    5.居民小区(院落)内多房间的整体联排平房编为一个楼号,户号直接在楼号下,面对房间,从左向右,按流水号顺序编码;独立的单间平房,直接在主号下编附号,确定的门牌号应是整个居民小区(院落)的主要出入门的门牌号。

    6.房屋是商业店铺的,一层临街(路)巷的以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二层以上的应在一层确定一个门牌号,以确定的门牌号为主编附号,确定的门牌号应是整个房屋的主要出入门的门牌号。

    7.开放式多楼(栋)房屋一、二层是商业店铺,三层以上是居住或办公房间的,一层临街(路)巷的商业店铺以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一层不临街(路)巷的, 和二层的商业店铺以楼(栋)为主编附号,如3栋一层不临街(路)巷的第一间商业店铺编号为3栋附101号,二层的第一间商业店铺编号为3栋附201号,三层以上的居住或办公房间的户号按居住房屋的有关规定编号,其他以此类推。

8.房屋一层是居住带商业店铺的房间(俗称家带店),只有一个门的按照商业店铺门编号。有两个门的(一门为商业店铺门,一门为居住门),商业店铺的门牌号和居住门的户号按商业店铺和居住房屋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

9.楼栋牌应按国家标准制作,安装的高度以二、三楼为宜。单元牌和户牌暂无统一标准,其式样、规格、材质等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地下建筑物门牌编码规则

地下建筑物从地平线开始向下,按“负1层、负2层……”为顺序,由楼梯入口处,逐层从左向右编流水号;地下建筑物内的夹层,不单独编楼层号,楼层随所在自然层,户号从自然层起编,夹层接自然层的户号顺序编码。

地面有建筑物的地下建筑物应以地面上建筑物的XXX街X号(X栋)加负X层X号为标准编号;地面无建筑物的地下建筑物,以建筑物的标准名称加负X层X号的形式编号;地下建筑物是敞式商场或车库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按顺序编号。

    (四)农村门牌编码规则

农村房屋,主要有新农村(含集中居住区、新居工程)、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散居住户)、企事业单位房屋三类,依法建设的一律编门(楼)牌号。

    1.新农村(聚居点)房屋的门(楼)牌编号

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门(楼)牌号条件的,按城区门(楼)牌编号方式编制;不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门(楼)牌号条件的,以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对建筑物命名的名称编门(楼)牌号,其编号方式:XX乡(镇)XX小区X栋(X单元)X号,楼(栋)下独单元的,不编制单元号。

    2.企事业单位房屋的门(楼)牌编号

地处农村地区的国家、省、市(州)、县属大型企事业单位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门(楼)牌号条件的,按城区门(楼)牌编号方式编制;不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门(楼)牌号条件的,且与驻地村(组)无任何关系,门(楼)牌号编到驻地村(组)不合适的,其门(楼)牌号可编为:四川省XX市(州)XX县(市、区)XX乡(镇)XX(企事业单位名称)XX栋XX单元XX号;对乡(镇)政府或乡村学校等单位房屋所在地为村(组),且不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门(楼)牌号条件的,均应将门(楼)牌号编制到所在地村(组),即:四川省XX市(州)XX县(市、区)XX乡(镇)XX村XX组XX号,门(楼)牌号中不能出现单位名称。

    3.居民自建房屋(散居住户)的门(楼)牌编号

以村、组为单位进行门牌编码。每户一号,一律编制流水号。编排顺序,以组的主要出入口(尊重当地农村居民习惯)为起点按顺序编号。

楼栋式、院落式的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散居住户)由一家人共同居住的(以户口簿为主),一栋或一个院落编一个门牌号;多家人共同居住的(以户口簿为主),栋内或院落内房间在门牌号下按顺序以户口为基础编附号。

第六条  门牌规格、材料

临街一般门牌长270毫米、宽170毫米,外沿宽度小于或等于15毫米。

临街单位或独立院落门牌长570毫米、宽370毫米,外沿宽度小于或等于15毫米。

楼牌长900毫米、宽500毫米,外沿小于或等于25毫米。

幢牌长400毫米、宽260毫米,外沿宽度小于或等于20毫米。

单元牌长300―400毫米、宽150―200毫米,外沿宽度小于或等于15毫米。

城乡住户门牌长150毫米、宽90毫米,外沿宽度小于或等于12毫米。

临街一般门牌、临街单位或独立院落门牌、楼牌使用反光材料,幢牌、单元牌、城乡住户牌使用一般材料。

农村的门牌其式样和规格可参照国家标准执行,材质应尽量选用普通材质,以降低造价,减轻财政和群众的负担。

第七条  临街的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可安装570mm×370mm门牌;其它临街门面(含非住宅)应安装270mm×170mm门牌;在区民政局进行了建筑物名称登记的建筑物(群)应安装楼牌。

一条街(路、巷)或一个住宅小区的门牌,应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八条  乡镇(街道)的门(楼)牌编码制作及安装经费,由各乡镇(街道)财政解决,新开发的商品房、住宅的门牌设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门牌的日常管理,对损坏、丢失的门牌及时补换,费用由产权主承担。

第十条  为保证地名名称的法定严肃性、规范性、统一性,凡新建、改扩建房屋或其它工程,在规划、计划项目时,一并报与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其名称,并对其名称进行确认登记、公告,以保证“项目名称”与“使用名称”(命名名称)的一致。住建、发改等部门要按民政局登记确认的名称,下达项目名称。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按有关规定及时核定相关标志的价格。

第十二条  地名标志上书写的地名应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必须使用已经批准的标准名称。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书写。

第十三条  设置地名标志本着美观、实用、醒目和耐用的原则,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保持全区范围内的统一归口运行;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工商字号、牌匾等应保持一定范围内的统一。

第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更新、拆迁必须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由主管部门批准更新、拆迁的应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制作设置各种地名标志。凡擅自制作的地名标志一律无效,由区民政局通知其限期进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对设置好的地名标志,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的规划论证,合理提出项目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同时要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地名标志设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是公共公益性信息符号,属公共实施,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对损坏、涂抹、遮盖和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条款予以处罚: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和损坏地名标志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地名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二)未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编排、使用非标准建筑物名称标志、门牌和擅自制作使用非单位名称牌匾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完善、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地名主管部门组织纠正,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第十九条  盗窃或故意损坏地名标志或阻挠地名标志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地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2009年10月19日达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达县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达府发〔2009〕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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