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办〔2019〕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达州市达川区参加达州市第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达州市达川区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达州市达川区参加达州市第四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教练员、运动员刻苦训练,奋勇争先,在达州市第四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市四运会)上再创佳绩,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代表团参加四川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达州市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2018〕42号),结合达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四运会周期内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坚持向金牌倾斜、向一线倾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达州市达川区参加市四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和单位。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和单位的奖励,主要依据在市四运会周期内所作的贡献,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成绩的归属,按照“谁培养、谁输送、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获单项名次奖励标准
第一名0.5万元、第二名0.3万元、第三名0.2万元、第四名0.16万元、第五名0.12万元、第六名0.08万元、第七名0.06万元、第八名0.04万元。
第七条 获集体项目名次奖励标准
第一名4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2万元、第四名1万元。
第八条 体育道德风尚奖
获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称号的,每人奖励200元。
第九条 各获奖名次奖金分配比例
单项和集体项目教练员、运动员均按获得比赛名次奖金总额5︰5的比例进行分配奖金。
第十条 对市四运会中的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算方法,按照相关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和成绩册执行。
第十一条 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赛风赛纪,损害达州市达川区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其所有参赛名次奖金,并由主管单位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参加市四运会比赛,为我区争得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个人,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承担我区参加市四运会项目布局并在人才输送、竞赛成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区政府颁发贡献奖。
第十四条 凡代表达州市达川区参加市四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所带运动员在参加第届动会中获得前四名的教练员,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技术职称和晋级;非财政供养人员符合直接考核招聘条件的,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和旅游、教育部门考核招聘为体育教学、训练、科研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在市四运会中获得区政府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以及先进集体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在市四运会中获得区政府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优先推荐评审和晋级。
第十八条 奖励所需经费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达川区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和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激励我区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鼓励广大体育工作者和相关体育训练单位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的体育后备人才,大力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和省运会八类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由我区各级训练单位培养输送到省级、国家级运动队的达川籍运动员,以及代表达州市、四川省、国家参加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达川籍运动员。
(二)所培养的达川籍运动员代表达州市、四川省、国家参加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以及所培养的达川区籍运动员输送到省级、国家级运动队的教练员。
第四条 对参加奥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对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对参加亚运会、亚洲锦标赛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七条 对参加全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八条 对参加省运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运会团体冠、亚、季的运动队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九条 达州市达川区教练员直接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标准按照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算奖金,另行发放。
第十条 输送到国家队的运动员和输送教练(组)员各奖励2万元;
第一输送到省运动队的运动员和输送教练(组)员各奖励1万元。
第一输送到市运动队的运动员和输送教练(组)员各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输送运动员确认依据:
第一(一)市级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并代表达州市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
第一(二)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第一(三)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中心)文件,并代表国家参加以下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亚锦赛。
第十二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奖励方案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出,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