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第9号
为更好地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野生保护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决定设立禁猎区并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网具(含鸟网)、滚笼、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犬捕、鹰抓、声音诱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种群调控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不受上述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限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