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药经营秩序的通告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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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第26号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之规定,现就我区规范农药经营秩序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面实行亮证经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之规定,对于具备农药经营条件者应主动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自2018年9月1日起,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的管理。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剧毒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检查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录、可追溯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三、强化农药经营日常管理。农药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安全管理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凡有违者,依法查处。

四、强化源头追溯。农药使用者在购买农药时应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进行购买,并索取有效票据,确保所购买的农药质量以及溯源,否则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五、加大违法打击力度。由农业部门牵头,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举报电话:0818—2190011(达川区农业局办公室)

0818—2650889(达川区农业执法大队)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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