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郑明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来源: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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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农产品)罚〔2024〕3号

郑明从事农产品收购未按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郑明

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接达州国中长江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有人在运输生猪时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立即派执法人员到达州国中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自述从2021年以来一直从事生猪收购运输,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从达川区米城乡自己的养殖场拉了一批生猪到达州国中长江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NO.51000188714,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达川农(农产品)责改〔2024〕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7月3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8月20日,本机关再次接到达州国中长江食品有限公司举报:有人在运输生猪时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即到达达州国中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当事人再次收购承运的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NO.51000294483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调查,2024年8月20日凌晨2点左右,当事人在米城乡杨全家庭农场收购10头生猪销售到达州国中长江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向该养殖场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

处罚款500.00元

《中华人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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