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府发〔2024〕24号
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镇级相关部门、各村委会:
为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政府《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关于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提交。
(二)村民小组受理。村民小组收到申请,提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留下影像资料,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
(三)村委会受理。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小组审查申请后,重点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报送镇人民政府。
(四)镇政府审核批准。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窗口对外受理农户申请,当日转交乡村振兴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会同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内容开展审查。镇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外观风貌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进行审查。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审查其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镇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审批意见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房屋结构及外观风貌等,对住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涉及公路、河道、输电线路、其他工程管线、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等用地保护、防护范围的,由乡村振兴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并签具意见。乡村振兴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督促相关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在村活动阵地进行公布。
二、关于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特殊情况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审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1.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要的;
2.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房屋的;
3.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宅,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4.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镇村规划等空间规划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
5.征地拆迁,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6.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7.不符合铁路、公路、河道、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8.选址点位于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
9.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审批和监管原则
(一)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落实法定审批标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执行“建新拆旧”原则。申请农户原则上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房,住房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在通过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垦)的必须及时进行复耕(垦)。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坚持及时有效原则
1. 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提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指派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人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用地等,同时及时完成规划许可审批。
2.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 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村振兴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等建设住房,并及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坚持“风貌优先”原则。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公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构造要求,体现当地风貌。新建农村住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全区统一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六)坚持安全至上原则。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承揽人)施工。建房村民委托承揽人施工的,应当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鼓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房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将开工日期、施工合同、承揽人、设计图纸等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工前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七)压实责任、严肃问责。凡出现未批先建、擅自修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异地建新不拆旧等违法现象的,相应村的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镇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并协同镇人民政府有效阻止、科学化解出现的问题。对于出现上述建房领域违法现象的村,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若办事不力、报告不及时,出现1次需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出现2次则提交纪委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