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和使用。
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村民应当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等均应当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
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侵害集体公共利益。
第七条 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积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平等保障妇女权益,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制订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用地标准;加大法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跨行政区域和区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的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空间,满足合理宅基地需求;对涉及新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农房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变更调查中发现的疑似违法占地建住房及时函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培训和管理农村建筑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公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法定标准和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定期开展全覆盖巡查,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程监管;负责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对宅基地指标实行专项管理,在用地计划内规范审批,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本年度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有指标缺口的乡镇(街道)同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半年用地计划需求;负责收集整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
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查工作;及时收集掌握本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使用等情况,发现本区域内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报告;在村级组织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要的;
(二)因实施国家或集体建设项目,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需要搬迁房屋的;
(三)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宅,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四)经区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
(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等空间规划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六)征地拆迁,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
(七)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八)不符合铁路、公路、河道、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九)选址点位于生态红线、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
(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三)户口簿(查验原件);
(四)搬迁、改建、扩建房屋的需提供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不动产权证书》;
(五)农房设计图(平面布局图、效果图)。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户一宅。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标准占地建房。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法定标准。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杨柳街道、米城乡、堡子镇的农村宅基地地域类型为山区,住房用地面积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其余乡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地域类型均为丘陵,住房用地面积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三)符合规划。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必须符合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涉及林地、河道、铁路、公路、风景名胜区、国家A级旅游区、传统古村落、水利风景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其他管控区域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绝对安全。建房选址必须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矿产采空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以及水、电、燃气管廊设施的控制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五)建新拆旧。农村村民原则上自申请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房。异址新建住房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原则,在新房建成使用后90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优先用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结余的土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发展乡村产业或者进行复耕(垦)。
(六)节约集约。农村村民建房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生产生活实际等情况,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农户申请。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特殊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审定。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村(居)民小组。
(二)村(居)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材料后,提交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占地面积和层高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留下影像资料。
(三)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材料、村(居)民大会会议记录、公示及其影像资料、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结论等材料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居)民委员重点对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格、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真实、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并签署意见,和村(居)民小组上报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未通过的,村(居)民委员会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及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农户申请后,当日转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会同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内容开展审核。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进行审查。
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审查其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同意审批意见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房屋结构及外观风貌等,对住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输电线路、其他工程管线、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存等用地保护、防护范围的,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并签具意见。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相关部门意见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农村村民新建住房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开宅基地地址及面积、住房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到场丈量放线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公示牌内容及规格见《达川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公示牌》(附件6)。
第二十条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村(居)民委员会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坐落、四至、界址,明确建设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7)。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文旅等部门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管线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编制完善各类规划,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动态巡查,加强对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单位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常态监管,坚决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违规行为,每半年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一次监管动态情况。
第二十六条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督,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审批、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二十七条 坚决杜绝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本细则实施前已按原面积标准审批但尚未建成的,若农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可依法依规开展审批,新的用地建房申请审批通过后,原批准文件注销。对本细则实施前经过依法审批程序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实际建设超出了当时的审批面积,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新面积标准,也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达川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公示牌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 );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 ) 2.改 扩 建 ( ) 3.异址新建 ( )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占地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 | 1.是( ) 2.否( ) | 是否采用住建 部门提供的图集 | 1.是( ) 2.否( ) | ||||||||||||||
附属用房名称及其占地面积 | m2 | ||||||||||||||||||
庭院占地面积 | m2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 1.是 ( ); 2.否( )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
村(社区)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设性质: 1.原址翻建( ) 2.改 扩 建( ) 3.异址新建( )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 2.未利用地( );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及高度 | 层/ 米 | 外观风貌 | |||||||
附属用房名称 及其占地面积 | m2 | 庭院面积 | m2 | ||||||||
自然资源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镇规划建设 管理办公室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农业综合服务 中心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住房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农宅字号农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住房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 |
四 至 | 东南 |
西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备注 |
附图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数目),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市、区)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采用上述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
附件6
达川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公示牌
户主姓名 | 户籍人口 | 建房性质 | 建房设计图 | |||
建房地址 | ||||||
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 | ||||||
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住房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住房建筑层数/高度 | 层/ 米 | 附属用房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庭院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农村宅基地 批准书编号 |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编号 | 审批单位 | ||||
施工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举报电话 | 乡镇(街道) | |||||
村(社区) | ||||||
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监制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印制 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1.公示牌材质建议用KT板,大小80cm*60cm,蓝底白字,字体格式黑体,填写内容印、手写均可;2.“建房性质”指异址新建、原址翻建、改建、扩建等;3.建房地址格式为xx镇xx村xx组;4.“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指农户享受的国家政策,如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灾后重建等,有则填写具体政策,否则填无。
附件7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住房占地面积 | m2 | 实际住房占地面积 | m2 | |||||||||||
批建住房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住房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总建筑面积 | m2 | 其中:住房建筑面积 | m2 |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 | m2 | |||||||||
住房造价 | 万元 | 结构类型 | 外立面颜色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
住房竣工验收内 容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 ||||||||||||||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 ||||||||||||||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 ||||||||||||
农户意见 | ||||||||||||||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意 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