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将《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原《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作废,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pdf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