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一)拟订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区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四)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筹资保障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按照省、市医疗保障目录,组织拟订全区城乡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负责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的监督实施工作。
(八)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等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区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负责规划实施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区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交由区医保局机关承担。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区医保局与区卫生健康局在医保、医疗、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党建办)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息、宣传、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政治、思想、作风、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财务统计股
负责基金财务、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机关和下属单位预决算工作。承担基金统计分析及风险预警管理工作。
(三)待遇保障股
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筹资保障机制。承担医疗保疗障待遇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结算政策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医保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
(四)医药服务管理股
按照全省、全市医疗保障目录拟订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
(五)基金监管股(行政审批股)
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管理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制定全区经办服务规程,规范经办服务窗口建设。督促做好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三、办公地址
南国大道二段达川区审计局机关大院(原物价局二楼)
四、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0818-2100366
六、负责人姓名
局党组书记、局长彭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