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解决好困难群众急难愁盼的事情,推动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办公室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能力的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达川委办〔2022〕67号)等精神,结合达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一事一议”解决好社会救助领域特殊复杂个案问题,推动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政策补短提能、扩围增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二、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应保尽保。全面准确调查了解困难群众家庭状况、可支配收入、刚性支出等情况,综合评估申请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给予相应的救助帮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防止漏保、错保,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严格遵循“一事一议”工作规则,不得泛化滥用“一事一议”决策程序,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范围。严禁借“一事一议”之名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弄虚作假,严禁“人情保”“关系保”。依法依规公开“一事一议”决策事项,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三)规范有序、动态管理。严格履行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将“一事一议”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围,未经集体决策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直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加强动态管理,经“一事一议”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按规定开展动态复核,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适用范围
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家庭收入财产无明显超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遇到以下情况,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研究处理:
(一)长期居住在本地一年以上,但户籍不在本地的人员在本地申请低保,原户籍地未纳入,宜由本地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
(二)申请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出走、失联二年以上,实际未履行法定义务,暂时无法确定法定义务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
(三)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交纳住房公积金、领取社保、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但刚性支出较大,需要综合考量的;
(四)离异单亲家庭、“跑妈或跑爸”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保,收入财产虽然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但未超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
(五)家庭成员中因重病、重残、子女入学等原因,刚性支出较大,或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但家庭财产超标需要对维持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必要财产予以适当豁免的;
(六)不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家庭中有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因患重病导致基本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参加劳动的成年人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需要对家庭经济状况及生活状况进行综合考量的;
(七)申请低保家庭有工伤补助、赔偿收入等,但未明确基本生活费份额,需要对其他特定用途的补助或赔偿资金进行剥离后计算收入的;
(八)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符合无劳动能力、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人员申请特困供养,需要对家庭生活状况、收入财产等进行综合考量的;
(九)符合“三无”条件但未满60周岁,未办理残疾证,但确因身患重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给予特困供养的;
(十)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但其法定义务人确因特殊困难无法或无力承担法定义务,需要给予特困供养的;
(十一)因遭遇突发严重困难,需要给予超过低保标准6倍的临时救助的;
(十二)审核确认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群众意见较大,或其他复杂特殊情况需要“一事一议”的事项。
四、负面清单
下列情形不得纳入“一事一议”范围:
(一)法律法规及现行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的事项;
(二)明显突破政策原则,给予救助对象重复保障的;
(三)申请救助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没有因病、因残、因灾、因学、因意外等重大返贫致困风险的;
(四)申请对象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申请家庭法定义务人非因客观原因故意逃避法定义务的;
(六)不符合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和条件的申请事项。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动议。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发现存在特殊复杂情况,依据职责难以把握,符合“一事一议”情形的,应当把调查情况、争议焦点、建议意见报请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审核,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纳入“一事一议”事项。
(二)扩展调查。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员、村(社区)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工站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在前期调查基础上,通过信息查询、入户走访、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扩展调查,邻里访问的对象不少于5户。扩展调查应当邀请乡镇(街道)纪(工)委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征求老党员、老干部、新乡贤的意见,可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调查结束后形成初审意见,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按照规定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已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公示的可不再公示。
(三)集体研究。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召开党(工)委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或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调查情况及与会同志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四)复核确认。乡镇(街道)将“一事一议”事项相关调查材料、公示情况、审核意见等“一事一卷”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一事一议”事项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抽查。复核调查结束后,区民政局召开行政办公会议,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集体研究,提出确认意见。区民政局以公函形式将确认意见书面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作出审核确认结论。确认同意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确认不同意的,向申请对象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确因情况复杂特殊、争议较大、乡镇(街道)无法作出审核确认结论的,区民政局应当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调查评估,由区民政局作出审核确认结论。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兜底性制度安排。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就是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困难群众,激励担当作为,减少失误偏差,帮助“沉默的少数”解决好具体生活困难,推动社会救助政策精准落地落实,坚决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各地务必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困难群众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抓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牵头作用,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争取支持,汇聚资源,密切协作,依法依规运用“一事一议”工作机制解决好社会救助领域中的疑难问题。
(三)强化监督管理。社会救助“一事一议”事项实行单独备案管理,纳入综合监管范围,作为区民政局“三个百分之百和一个百分之三十”监管重点,作为定期复核和动态抽查重要事项。社会救助“一事一议”过程中,应当邀请各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等部门参与,依法接受监督。依法依规公开社会救助“一事一议”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一事一议”档案管理,对工作中产生的调查资料、会议纪要、信息核对报告、审核确认表册等资料,实行“一事一卷”规范归档,按照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对在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中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适用“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将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指导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熟练掌握“一事一议”的工作原则、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等,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和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求助申报,从实查纠群众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救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