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达州市达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达州市达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达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达川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专项债券和项目配套融资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主体直接组织实施。对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者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国有产权,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区政府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专题会、领导批示等形式委托国有企业代建非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国有企业获得非经营性项目代建资格后,应依法依规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代建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规则。除涉密项目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程序,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依法履行项目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职责;区级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各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将经过初步调研论证后拟实施的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审核后统一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每月下旬,区发展和改革局从项目库中筛选次月拟启动的项目,经区财政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后,集中报区委、区政府审定。超过区级权限范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有权机关审定。
第十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商区财政局,从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中筛选续建、拟新开工和前期工作项目,在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行业分别征询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资金来源、年度目标形象进度等事项,按程序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年度计划还应送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区政协征求意见。区财政局依据审定通过的年度计划投资额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竣工和续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批准或者投资概算未核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计划。
对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供除政府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经审定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当在年度内转化为固定资产投资入库数。
第十四条 每年6月,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商区财政局、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进行中期调整,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确需实施的项目按决策程序进行。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对纳入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并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密项目除外)。
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业主、建设模式、匡算总投资、资金筹措等相关事项,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区发展和改革局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案,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七条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明确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及内容、匡算投资额、建设工期等内容,分类履行决策程序:
(一)匡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行业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二)匡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匡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决策程序完成后,区财政局同步将项目资金需求纳入预算。
项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但急需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后,区级相关单位加快办理前期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或其他建设模式(如EPC等)的项目,原则上经区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发展和改革局方可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立即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将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项目,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区行政审批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上级部门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报送。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根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将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项目,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区自然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需上级部门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报送。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项目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须整体纳入相关附属工程,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数据复核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在21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市、区规委会审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报送。
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项目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估算、建设工期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同步核准施工、监理招标方案。按规定需开展节能审查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取得节能批复。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区委政法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纳入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区级行政审批部门可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项目单位可提前开展施工准备,推进快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编制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单纯设备类购置项目,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并经区财政局核实资金来源后,由项目单位按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建设方案和造价明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已经达到建设控制要求的项目,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以及投资估算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造价控制的依据。
区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其中: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步开展规范审查后审批;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等领域项目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需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的,原则上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投资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费用(含暂列金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征地及划拨(出让)费用等〕、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等构成。
项目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将投资概算报区发展和改革局(上级部门已审查的除外),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中,送审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评审)、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概算审查后金额超过估算金额部分的项目须按第十七条履行审批程序。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原则上采用达州市造价信息常规材料、设备,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修改完善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报区财政局评审。每月,区财政局将本月已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及次月拟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报告。
对送审资料完备的项目(含询价资料),区财政局应在项目建设全过程效率革命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完成审核,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采购、选取)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中直接工程费用的,应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
预算评审原则上不得列暂估价。项目相关计价单项未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目录的,由区财政局牵头,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标前询价,询价结果经区财政局会同参询单位审核后作为项目预算批复和招标的最高限价。
第三十二条 严格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对擅自
规避、倒置前期工作必备程序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第三十三条 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随机抽取参与项目审查服务工作。
第四章 项目服务
第三十四条 推行区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区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单位可提出委托代办事项申请,实行代办服务。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为项目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指定代办员对代办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代办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准备申请材料、代为递交申请、跟踪办理进程,协调审查和评估论证等环节,直至取得审批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告知事项、现场踏勘、审查事项等实行联合办理制度。
实行一次性联合告知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区级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3个工作日内召开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一次性联合告知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基本流程、承诺时限等。
实行联合现场踏勘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专题报告关联的审查审批部门、技术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一次性联合现场踏勘,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现场踏勘纪要。对需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应在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开展联合踏勘。
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将消防、人防、市政配套等专项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出具许可意见,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承担项目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按第十七条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采购。招标人(采购人)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开展招标活动,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招标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签定书面合同。项目单位提交合同草案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司法局10日内出具合同草案审核意见书。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工期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严禁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须变更的,依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须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单位需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并复核无误后才能签定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封闭或改变原貌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区财政局及项目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签证,对施工单位自行封闭或实施的工程不予结算。
隐蔽工程是指埋置在地下或改变原貌施工后难以核实工程量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基础部分;
(二)水利、桥梁工程的水下和基础部分;
(三)道路工程的基础(换填)部分;
(四)管道的开挖埋置工程;
(五)开挖的土方、石方比例;
(六)其他隐蔽工程。
第四十四条 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因规划、功能、设计等调整,使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投资变更的,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3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区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同步按以下层级完善决策程序;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区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牵头单位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牵头单位按照以下层级履行决策程序:
(一)估算总投资8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政府或区委分管行业工作的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二)估算总投资8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估算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抢险救灾项目应当从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审定的抢险救灾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加强过程计量监督,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程序认定。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以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等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对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确需提前试运行投入使用的单项工程,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可投入试运行,待整体工程完成后一并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周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项目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或聘请第三方审核把关。
第四十九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履行监督抽查职责。
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国库。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
区审计局收到竣工决(结)算资料和区财政局收到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按如下期限完成审计和审核工作:送审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30日内完成;送审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45日内完成;送审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60日内完成;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90日内完成。
第五十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黑名单机制,每年动态调整更新一次。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区发展和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六章 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局依据审定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额,审核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
资金预算应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十三条 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及财务归口项目主管单位和区财政局管理。区财政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预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规定,实行分期拨付。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用款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同步到位。对多元化投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按各方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按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或项目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标(采购、选取)而未进行招标(采购、选取)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四)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五)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
(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十)设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进行清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违规审查审批的;
(二)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强令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依纪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政府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检测、工程造价、清单编制(评审)等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其在达川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同步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公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咨询评估和检测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规定;
(五)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造价原因造成项目明显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导致投资增加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
(六)转包、违法分包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因地质勘察不实或因设计失误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地勘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凡属勘察、设计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造成工程变更的,变更费用从勘察设计预留费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同一勘察设计单位发生2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勘察设计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进入达川建设市场。
因工程造价单位原因造成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的,导致变更或增量的,增加投资从工程造价单位的费用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一工程造价发生2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工程造价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进入达川建设市场。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在监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新增工程量超过合同价20%以上的、财政或审计审减率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经区级以上审批部门批复在本辖区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有关事项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同时,将项目相关资料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存档。
第六十三条 对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和体育等量大面广、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按照村庄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川府办〔202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