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本指南适用于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当面或者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六、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行政复议请求;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申请人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交有关单位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为律师的,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需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其他证据材料。
七、受理机构
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巴国大道333号,联系电话:0818-5139968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样本.doc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考样本.doc3.授权委托书参考样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