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府发〔2023〕149号
各村(社区):
为加强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与清运机制,根据达川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全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通知》(达川治领发〔2023〕18号)文件精神,我镇高度重视,前期采取走访座谈调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镇政府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一、 工作目标
以村、社区为单位,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以更加高效的方式弥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资金短板,充分调动辖区群众参与环境治理,确保2023年底前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基本建立。
二、 收费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村(居)委组织、村(居)民主体、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三、 组织保障
成立景市镇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秦绍元担任,副组长由镇纪委书记王正达、副镇长邓继平担任,成员含财政所负责人程候华、政府办主任冯梅、治理办主任王中全、农服中心主任柏在银、各村社区支部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治理办,邓继平担任办公室主任,王中全、于泳为办公室成员。
四、 收费范围
凡在本辖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微小企业、辖区常住户,均应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学生)、敬老院、农民自产自销产品免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优抚对象、特困户、脱贫监测户、突发困难户减半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五、 收费标准
农村:1.农村常住户每月1元,全年收取12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2.全家外出务工且春节回家居住户收取3元/户;3.优抚对象、特困户、脱贫监测户、突发困难户减半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6元/年;4.办酒席者收取20元/次垃圾处理费用。
场镇:1.常住户口50元/人;2.普通门市100元/年(含门市上面楼层本户);3.餐饮店200-300元/年(旅馆);4.超市500元/年;5.酒厂200元/年;6.流动水果摊10元/次,流动摊位1元/场;7.中巴车200元/年;8.农贸市场内自产自销产品免收垃圾处理费用;9.办酒席的举办者放鞭炮20元/次(环卫工人收取)。
辖区单位: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收取文件。
六、 收费管理
1.统一管理。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并定期公示使用情况。
2.专款专用。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保洁员待遇、垃圾收转运、购买清扫保洁工具、配备环卫设施设备等,不得挪作他用。
七、本管理办法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试用一年。
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