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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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  中纪办发〔201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派出机构,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支持配合统计机构解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重大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就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但一些地方统计造假问题仍然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甚至授意报送虚假统计数据,有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放任、纵容虚报统计数据甚至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有的地方对惩处统计造假问题不够重视,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统计造假行为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误导宏观调控决策,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害极大,必须坚决加以防范和惩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统计数据真实性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把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作为监督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立足职责定位,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决心、有力的措施,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加强政治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责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维护统计独立真实调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类干扰、限制、阻碍统计工作依法开展等行为。要督促各级统计机构切实担负起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和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工作职责,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统计违法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执法、软执法、选择性执法甚至包庇纵容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要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治为契机,督促各级统计机构集中力量抓深抓实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关口前移、强化统计造假源头防控,动真碰硬、真刀真枪查纠统计造假行为,切实解决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干扰决策判断、虚增群众获得感、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等突出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整治效果。

三、强化执纪执法,严肃查处统计造假问题

1.严肃查处突出问题。针对当前统计领域数字造假突出问题,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拓宽问题线索来源,着力查处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为片面追求政绩制定脱离实际的目标任务,迫使下级单位、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造假作假等突出问题;着力查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不抵制、不制止,放任、纵容企业虚报统计数据,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规有偿提供数据、“买数卖数”等突出问题;着力查处领导干部为骗取政绩编造假数字、搞“数字出官”等突出问题。对于发生大面积或长期存在统计数据造假问题,对当地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带来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彻查严处。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和统计机构对统计造假放任不管,严重失职失责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要深挖统计造假背后滥用职权、“以数谋私”等严重腐败问题,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审查调查。

2.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统筹考虑统计造假问题成因及发生过程,区分授意指使与失职失察等不同情形,查清问题事实,准确认定责任,精准调查处置,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把追责和问责区分开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综合把握违纪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影响、本人认识态度等因素,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积极推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要按照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发挥案件查办治本作用,筛选查处的统计造假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曝光,强化警示震慑。要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查找统计造假深层次原因,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督促推动地方和统计机构举一反三,健全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体制机制。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统计机构的工作协调协作,健全完善信息互通共享、问题线索移送移交等工作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统计机构。统计机构根据职责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对涉嫌失职失责的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予以问责的建议,按程序将问题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办理,对重大典型问题要提级督办。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组织调查、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报批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统计机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统计督察移交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置工作,确保有关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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