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复不字〔2023〕44号
申请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杨柳街道办事处
主要负责人:谢江,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搬离危险房屋通知书》不服,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限期搬离危险房屋通知书》是在治理“D级”危险房屋过程中作出的通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