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发〔2016〕3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和《关于达县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达县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以下简称《规划报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水库建设征地范围: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方案,承担移民安置任务。
第二章 补偿依据
第六条 以实物调查阶段各方确认的耕园地、林地、零星林(果)木、人口、房屋、附属设施、专业项目调查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七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布置等发生变化的实物量,由项目法人依据《达州市达县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现场进行调查。经公示并各方签字确认作为补偿依据。
第八条 凡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达县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2〕271号)发布后,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的实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九条 耕地统一年产值为2040元/亩。
第十条 征收耕、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16倍计算,即32640元/亩。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一半计算,即16320元/亩。国有滩涂、裸岩、水域等土地不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征用(临时用地)耕地、园地补偿费按“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耕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即2040元/亩。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5倍补偿,即5100元/亩;征用草地土地、其他土地补偿费按“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耕地统一年产值的一半,即1020元/亩;复耕耕地熟化期补助费为耕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2040元/亩(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30%,第三年按20%补助)。
第十二条 枢纽工程建设区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永久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80%计算,小春按耕地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水库淹没范围内的耕地按计划征地不计青苗补偿费。
第十三条 园地、林地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园地林木补偿费,果园(柑橘)林木补偿费为6000元/亩,其他园地林木补偿费为5000元/亩。
(二)林地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材林(近、成熟林)补偿费为7500元/亩;用材林(中、幼林)补偿费为3750元/亩;防护林补偿费为15000元/亩;灌木林补偿费为3750元/亩。
第十四条 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执行附件3。
第十五条 其他补偿费
(一)房前屋后3米以内的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执行附件4。
(二)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为1000元/人。
(三)农村移民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费
贫困移民建房补助根据人均房屋面积测算,对人均房屋补偿费低于新建砖混结构最低标准住房(人均不足25平方米或户均不足35平方米)的移民户按实际情况对其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人均房屋补偿费低于19000元(按新建砖混结构房屋25平方米,补偿单价760元/平方米元计算),补足到19000元/人。
户均(单身户)房屋补偿费低于26600元(按新建砖混结构房屋35平方米,补偿单价760元/平方米计算),补足到26600元/户。
(四)生产安置过渡期补助费,指移民生产恢复期间的补助费,以规划生产安置人口计算,过渡期按1年计,补助费为2040元/人。
(五)搬迁安置能源设施补助费:规划搬迁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修建沼气池一口,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居民点新址占地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为18612.28元/人,其中:新址土地补偿费3916.67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95.83元/人,基础设施恢复费14499.78元/人。若搬迁移民选择集中建房,此款用于居民点新址占地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发放到搬迁移民户。
(七)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655元/人,其中:交通补助费30元/人,途中生活补助费60元/人,物资搬迁运输费150元/人,搬迁保险费10元/人,物资损失补助费15元/人,误工补助费240元/人,临时住房补贴费150元/人。3人以下(含3人)2000元/户,3人以上按655元/人计算。
第十六条 对已补偿的房屋、建(构)筑物等,由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拆除费用自行承担,安全责任自负,材料归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生产安置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安置资金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农业生产安置(调剂耕地)为主,养老保障、自谋职业为辅的安置方式。
(一)调剂耕地:在本组或本村邻组安置,调地影响率控制在15%以内。生产发展措施投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为2493.99元/亩。
调剂土地资金直接拨付给调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耕园地的调剂过程中,调地费按耕地亩产值的16倍计算,即32640元/亩。
(二)养老保障,到征地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口,自愿选择养老保障的纳入养老保障安置。养老保障统筹费用为56793.6元/人,按照人均每月310元逐月发放到自然死亡为止。
(三)自谋职业,移民户在统一规划的移民居民点内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建房,自愿不要生产用地,从事二、三产业安置。安置标准为56793.6元/人。
选择自谋职业的移民户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移民户中的家庭成员,目前已从事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非农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相关证照,或有固定职业和技术专长;
2.家庭收入,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大中型企业职工(需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3.通过就业培训后,有从事二三产业的能力,同时区域内有足够二三产业就业岗位可供移民就业。
第十八条 搬迁安置原则上在本组范围内采取大分散小集中就地后靠建房安置。
(一)建设用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新址征地面积按搬迁人口人均建设用地为80平方米/人。人均宅基地面积按30平方米/人控制(3人以下[含3人]按3人计算,4人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按5人计算。)新址选址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划。
(二)协议签订及资金兑付: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支付50%,新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30%,完成搬迁后支付20%。
(三)具体要求:
1.搬迁户不得拖延搬迁或拒迁,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返迁。乡镇及区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按进度拨款。
第二十条 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将资金按进度拨付到乡镇财政专户,乡镇要严格实行“村账乡镇管”的规定。被征地村民组按照政策规定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结算
(一)属个人的补偿补助资金,经村、组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属村民组集体的补偿补助资金,由本组村民集体讨论实物分配方案并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报村、乡镇同时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村、乡镇逐级审核批准。
上述两项资金,按程序完善手续后,乡财政所在30个工作日内直接委托当地农商行打卡发放。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补助资金,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支付给村民组;征收征用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地面附着物所有者;征用耕地熟化恢复期补助费支付给被占地农户。
(二)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签订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选择养老保障安置的,签订安置协议后,按照养老保障安置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三条 移民、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移民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建立资金定期通报信息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2000元,延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在安置地经商、办企业、办实体等合法经营活动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政策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及贫困移民,当地乡镇和区民政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优先纳入国家民政保障和救助范围。
(四)对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第六章 后期扶持
第二十五条 范围及对象,范围是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区和移民安置区,对象是水库工程建设的农村移民。
第二十六条 扶持资金标准及期限,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
第二十七条 扶持方式,搬迁安置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直发直补;生产安置移民采取项目扶持和生产生活补助相结合。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该项目建设征地、补偿补助、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相关乡镇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负责办理移民安置销号和后期扶持手续;负责发放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养老保障金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移民安置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移民政策的宣传动员,移民情况调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负责移民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调整;处理移民安置有关遗留问题;组织移民户进行房屋搬迁及建设;协调业主、项目建设方和移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监察局:负责移民安置政策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局:指导移民安置建房用地的选址;负责用地报批、土地使用确权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换证等工作。
住建局:对移民安置建房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提供移民房屋通用图纸,建筑风貌控制和建房质量监管等工作。
农业局:负责指导安置地乡镇做好移民户生产用地的调整,负责移民户和原农户土地经营承包证的注销、变更和颁证等工作。
林业局:负责指导安置地乡镇做好移民林地调整工作,负责移民户和原农户林权证的注销、变更和颁证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协助乡镇做好移民人口核定工作,负责移民人口的户籍办理及搬迁安置中的治安保卫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教育局:负责为移民子女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等工作。
供电局:负责移民的用电保障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和移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发改局:严格管理在移民建房期间当地建筑建材市场的价格控制工作。
人社局:协助做好移民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安监局:负责移民区建设项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商行:负责移民资金安全存储和安全打卡到户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乡镇开展工作,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附件:1.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补助标准表
2.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林木补偿标准表
3.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表
4.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房前屋后零星林(果)木补偿单价表
5.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附件1
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补助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计算依据 | 标准(元) | 备注 | |
年产值 | 倍数 | |||||
一 |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
(一) | 耕地 | 亩 | 2040 | 16 | 32640 |
|
(二) | 林地及其他土地 | 亩 | 2040 | 8 | 16320 |
|
二 | 征用(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 | |||||
(一) | 耕地、园地 | 亩 | 2040 | 1 | 2040 | 占1年补1年 |
(二) | 林地 | 亩 | 2040 | 2.5 | 5100 | 至工程结束 |
(三) | 草地、其他土地 | 亩 | 2040 | 1 | 1020 | 占1年补1年 |
三 | 征用耕地熟化恢复期补助费 | |||||
1 | 第一年恢复期 | 亩 | 2040 | 0.5 | 1020 |
|
补助费 | ||||||
2 | 第二年恢复期 | 亩 | 2040 | 0.3 | 613 |
|
补助费 | ||||||
3 | 第三年恢复期 | 亩 | 2040 | 0.2 | 407 |
|
补助费 |
备注:
1、对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滩涂、裸岩、水域等未利用地不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临时征用耕地按补偿标准、用地数量和用地时间逐年补偿。
3、耕地熟化恢复期补助费为临时征用耕地用地期满,土地经复垦并交还后的三年内,按耕地统一年产值(2040元/亩)的50%、30%、20%支付的补助费。
附件2
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标准(元) | 备注 |
一 | 耕地青苗补偿费 | 亩 | 1632 | 按年产值的80%计算 |
亩 | 1224 | 按年产值的60%计算 | ||
二 | 园地树木补偿费 | 亩 | 6000 | 柑橘 |
三 | 其他园地林木补偿费 | 亩 | 5000 |
|
四 | 林地树木补偿费 |
|
|
|
(一) | 用材林 |
|
|
|
1 | 近、成熟林林木补偿费 | 亩 | 7500 |
|
2 | 中、幼林林木补偿费 | 亩 | 3750 |
|
(二) | 防护林 | 亩 | 15000 |
|
(三) | 灌木林 | 亩 | 3750 |
|
备注:
1、 征收土地时,地面附着物均为一次性补偿。
2、水库淹没区的耕地按计划征地不计青苗补偿费。
附件3
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一、房屋补偿费 | |||||
(一)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760 |
| |
(二)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660 |
| |
(三) | 土木、木结构 | 平方米 | 560 |
| |
(四) | 简易结构 | 平方米 | 260 |
| |
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 |||||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一) | 院坝 | 水泥、砖、石砂浆 | 元/㎡ | 50 |
|
石板坝 |
| 35 |
| ||
(二) | 灶 | 一般土灶 | 元/眼 | 150 |
|
瓷砖灶 |
| 300 |
| ||
(三) | 粪池 | 水泥 | 元/m3 | 150 |
|
条石 |
| 180 |
| ||
(四) | 水缸 | 元/口 | 100 |
| |
(五) | 水池 | 元/m3 | 120 |
| |
(六) | 仓 | 木仓 | 元/m3 | 30 |
|
砖石仓 |
| 80 |
| ||
(七) | 畜圈 | 砖 | 元/㎡ | 60 |
|
木 |
| 15 |
| ||
(八) | 洗衣台 | 元/个 | 120 |
| |
(九) | 案板 | 元/个 | 150 |
| |
(十) | 卫星地面接收器 | 元/套 | 200 |
| |
(十一) | 地窖 | 元/个 | 150 |
| |
(十二) | 围墙 | 砖石围墙 | 元/㎡ | 50 |
|
三、坟迁葬补偿费 | |||||
(一) | 普通土堆坟 | 座 | 2000 |
| |
(二) | 石砌坟 | 座 | 2500 |
| |
(三) | 合围石砌坟 | 座 | 3000 |
|
附件4
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房前屋后零星林(果)木补偿单价表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 零星林(果)木 | ||
1 | 桃子、李子、梨子、橙子、橘子、柚、柿子、枣、枇杷、板栗、樱桃、杏子、核桃 | ||
苗 | 元/株 | 15 | |
幼树 | 元/株 | 15 | |
初果 | 元/株 | 150 | |
盛果 | 元/株 | 180 | |
2 | 香蕉 | ||
初果 | 元/笼 | 30 | |
盛果 | 元/笼 | 80 | |
3 | 葡萄 | ||
幼苗 | 元/株 | 15 | |
产果 | 元/株 | 100 | |
4 | 桑树 | ||
幼苗 | 元/株 | 15 | |
产叶桑 | 元/株 | 40 | |
5 | 竹子 | ||
10根以下 | 元/笼 | 40 | |
10-25根 | 元/笼 | 60 | |
25根以上 | 元/笼 | 80 | |
6 | 花椒 | ||
幼树 | 元/株 | 15 | |
初果 | 元/株 | 120 | |
盛果 | 元/株 | 150 | |
7 | 香椿 | ||
幼树 | 元/株 | 10 | |
成树 | 元/株 | 80 | |
8 | 皂角、银杏、黄柏、杜仲、桐树、棕树、松、柏、杉树、杂树 | ||
幼树 | 元/株 | 10 | |
成树 | 元/株 | 80 |
附件5
石峡子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一 | 搬迁补助费 | 人 | 655 | 3人以下(含3人)2000元/户, |
1 | 交通运输补助费 | 人 | 30 | 3人以上按655元/人计算。 |
2 | 途中生活补助 | 人 | 60 |
|
3 | 物资搬迁运输费 | 人 | 150 |
|
4 | 搬迁保险费 | 人 | 10 |
|
5 | 物质损失费 | 人 | 15 |
|
6 | 务工补助费 | 人 | 240 |
|
7 | 临时住房补贴费 |
| 150 |
|
二 | 建房补助费 | 人 | 1000 |
|
三 | 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费 | 人 |
|
|
1 | 人均房屋补偿费 | 人 | 19000 |
|
低于标准的 | ||||
2 | 户均房屋补偿费 | 户 | 26600 | 单身户 |
低于标准的 | ||||
四 | 提前或按时搬迁一次性奖金 | 户 | 2000 | 延期搬迁不予奖励 |
五 | 生产过渡期补助费 | 人 | 2040 | 有土生产安置人口 |
六 | 居民点基础设施费 | 人 | 18612 | |
1 | 土地补偿费费 | 人 | 3916 |
|
1 | 地面附作物补偿费 | 人 | 196 |
|
3 | 基础设施恢复费 | 人 | 14500 |
|
七 | 能源设施补助费 | 人 | 400 |
|
备注:
1、 建房困难户建房补助费标准:搬迁户凡人均房屋补偿费低于19000元/人(按砖混结构房25平方米,单价760元测算)、或者户均(单身户)房屋补偿费低于26600元/户(按砖混结构房35平方米,单价760元测算)的,补足到人均房屋补偿费19000元/人或者户均(单身户)26600元/户。
2、基础设施建设费为移民新址建房的场地平整、挡护、道路、给水、排水、电力、能源、环保及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