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病防疫,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和疑似疫情扑杀补偿标准及程序。
第二条 补偿范围
(一)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
由村动物防疫员使用政府统一采购的疫苗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在免疫注射后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动物。
(二)疑似动物疫情强制扑杀
经区畜牧食品局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进行强制扑杀的动物。
第三条 补偿标准
按照区政府组织区畜牧食品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市场行情,以“适当比例补偿”原则制定的《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标准》(见附件4)执行。
第四条 经费来源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动物疫情强制扑杀的补偿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
第五条 补偿程序
(一)死亡认定
被强制免疫动物发生应激死亡后,畜主应在动物死后2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会同乡镇(街道)财政所进行现场核实认定,并监督畜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形成照片资料;大中型动物一次性应激死亡5头以上或者小型动物一次性应激死亡30头(只、羽)以上的,需报区畜牧食品局和区财政局现场共同认定。认定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需填写《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见附件1),由畜主、村动物防疫员、现场认定人员签字确认。
(二)补偿申报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对《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无害化处理照片等原始材料进行复核,每半年填写一次《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汇总表》(见附件2),由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财政所共同签章确认,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后,连同《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无害化处理照片等原始材料上报区畜牧食品局。
(三)补偿兑付。区畜牧食品局、区财政局每年6月、12月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免疫应激死亡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审核通过后,由区畜牧食品局将补偿资金打入畜主的直补卡(专用账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死亡动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四)未建立免疫动物档案的;
(五)家畜未佩戴二维码标识的。
第三章 疑似动物疫情强制扑杀补偿
第七条 补偿程序
(一)疫情认定。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接到疑似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疫情排查,并立即向区畜牧食品局报告;区畜牧食品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派专家到现场认定(重大动物疫情报省、农业部认定),提出处置方案,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同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二)疫情处置。对发生的疑似动物疫情决定采取预防性扑杀等控制措施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扑杀、消毒、生物安全处理等具体工作,区畜牧食品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全程指导。
(三)补偿申报。对强制扑杀的动物,填写《达川区疑似动物疫情扑杀补偿申报表》(见附件3),由参与扑杀的人员、畜主现场签字确认。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财政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达川区疑似动物疫情扑杀补偿申报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区畜牧食品局。
(四)补偿兑付。区畜牧食品局、区财政局对扑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兑付或由区畜牧食品局将补偿资金打入畜主的直补卡(专用账户)。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跨省引进动物的;
(三)省内异地调入动物无有效检疫证明的;
(四)引入动物不按规定隔离饲养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六)在动物扑杀过程中畜主拒不配合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动物免疫反应抢救费、动物免疫应激死亡生物安全处理费用由畜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疑似疫情扑杀的生物安全处理等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和区畜牧食品局加强对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扑杀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及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畜牧食品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区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2014年9月4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达川府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
2.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汇总登记表
3.达川区疑似动物疫情扑杀补偿申报表
4.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疑似疫情强制扑
杀补偿标准。
附件1
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
单位:kg,元
基本 情况 | 畜主或 业主姓名 |
| 详细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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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联系 电话 |
| 直补 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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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动 物情况 | 种类 |
| 类型 |
| 体重 |
| 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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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号码 |
| 发生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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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时间 |
| 死亡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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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及 免疫情况 | 疫苗 名称 |
| 生产 企业 |
| 生产 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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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 来源 |
| 免疫 途径 |
| 使用 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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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 时间 |
| 村动物防疫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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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方式 |
| 有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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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结论 |
| 拟补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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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人员 | 畜牧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财政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畜主 确认 |
年 月 日 |
注:1.此表打印或用钢笔填写,签字必须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
2.一畜一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和畜主各保留一份,在申请补偿时上报区畜牧食品局留存1份。
3.由认定人员填写,认定人员、畜主双方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
附件2
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汇总登记表
单位:元
畜主 姓名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直补卡号 | 动物种类 | 类型 | 免疫标识号 | 死亡时间 | 拟补偿 金 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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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财政所意见
签章 年月 日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一畜一格。动物种类、类型同补偿标准要求一致。
附件3
达川区疑似动物疫情扑杀补偿申报表
扑杀时间:
畜主姓名 |
| 联系电话 |
| 直补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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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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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杀 动物 统计 | 动物种类 | 类型 | 体重(㎏) | 数量 (头、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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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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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杀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畜主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 ||||||||||
核实 意见 |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财政所: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签章 年月 日 | 区畜牧食品局意见
签章 年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签章 年月 日 |
附件4
达州市达川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疑似疫情扑杀补偿标准
动物种类 | 类别 | 强制免疫死亡补偿标准 | 疑似疫情扑杀补偿标准 |
猪 | 仔猪(20kg内) | 300元内/头 | 330元内/头 |
架子猪(20-70kg) | 700元内/头 | 770元内/头 | |
肥猪(70kg以上) | 1000元内/头 | 1100元内/头 | |
能繁母猪 | 1300元内/头 | 1430元内/头 | |
种公猪(已投产) | 2000元内/头 | 2200元内/头 | |
牛 | 犊牛(80kg内) | 500元内/头 | 550元内/头 |
架子牛(80-200kg) | 1500元内/头 | 1650元内/头 | |
成年牛(200kg以上) | 3000元内/头 | 3300元内/头 | |
能繁母牛 | 4000元内/头 | 4400元内/头 | |
未投产奶牛 | 2000元内/头 | 2200元内/头 | |
泌乳奶牛 | 6000元内/头 | 6600元内/头 | |
羊 | 小羊(10kg以下) | 150元内/头 | 165元内/头 |
架子羊(10-30kg) | 500元内/头 | 550元内/头 | |
成年羊(30kg以上) | 700元内/头 | 770元内/头 | |
禽 | 雏禽(0.5kg以下) | 5元内/只 | 5.5元内/只 |
小家禽(0.5-3kg) | 20元内/只 | 22元内/只 | |
大家禽(3kg以上) | 40元内/只 | 44元内/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