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川医保规〔2021〕24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省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制定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制剂目录》),经国家医保局审核备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剂目录管理
《2022年制剂目录》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予以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共2867种,其中西药制剂182种,中药制剂854种,藏药制剂1831种。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制剂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制剂。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医疗机构制剂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制剂支付管理
《2022年制剂目录》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院使用或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使用时基金方予支付。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由调入医疗机构向调入地市(州)医疗保障局提供相关调剂批准文件,市(州)医疗保障局审核后,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全省统一执行。
三、公布制剂支付标准
各地应于2023年4月10日前公布《2022年制剂目录》内本地区医疗机构制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并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全省统一执行。
支付标准是指基金支付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制剂费用的基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支付标准。
四、做好制剂目录落地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目录内医疗机构制剂正常结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备案号、国家药品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市(州)医疗保障局审核后,报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汇总。
各地要结合《2022年制剂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要求,加强基金监管,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执行使用《2022年制剂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2022年制剂目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剂目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5号)同时废止。各地原有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与本目录不一致的,按本目录执行。
《2022年制剂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