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委办〔2017〕44号)、《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22〕11号)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综合绩效评价指标
(一)解决信访问题方面(40分)
相关数据由信访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1.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5分)。
信访部门及时受理率(5分),得分=及时受理率 c 5分。
2.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20分)。
(1)信访事项按期答复率(10分),得分=按期答复率 c 10分。
(2)重复信访治理(10分),重复信访件数每增加1件,扣减1分(以每月为一个周期)。
3.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率。指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信访事项处理参评群众满意率和信访事项处理群众参评率(15分)。
(1)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信访事项处理参评群众满意率(10分),得分=参评群众满意率 c 10分。
(2)信访事项处理群众参评率(5分),得分=群众参评率 c 5分。
(二)完成年度重点工作方面(60分)
1.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情况(5分)
(1)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级部门党组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情况(3分)。
(2)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工作方案及部署实施情况(2分)。
2.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10分)。
(1)乡镇(街道)党政办公会或信访联席会议、区级部门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信访工作的,每次得1分,最多得6分。
(2)领导接访包案(4分)。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坚持当场天坐班接访,其余工作日安排一名副职领导接访;区级部门要做到领导随访随接,无接访工作记录的扣2分;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化解率低于85%的扣减1分,未开展此项工作的,扣减2分。
3.落实逐级走访情况(35分)
(1)进京走访治理(15分)
①发生进京上访的,按每人次扣减5分。
②进京走访督办办理情况得分=(1-超期未汇报率) c 3分(1-汇报后再次信访率) c 2分。
(2)到省走访治理(10分)
发生到省走访的,每人次扣减3分。
(3)到市走访治理(5分)
发生到市集访的,每次扣减2分。
(4)到区走访治理(5分)
发生到区重复集访的,每次扣减1分。
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8分)。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工作的,每少一次扣1分。
5.信息工作(2分)。报送信息全年不少于4条,每少1条扣减0.5分。
二、加分项指标(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一)在全国、全省、全市或全区信访工作交流会、现场会、推进会等会议上推广有关工作经验的,分别按照4分、3分、2分、1分的等次加分(在不同会议上推广同一工作经验的取最高等次计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中央、省、市、区主要领导同志对涉及信访工作的典型经验报告、调研报告、专题分析报告、政务信息、媒体报道作肯定性批示的,分别按照4分、3分、2分、1分的等次加分(同一事项只计1次,取最高等次计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三)中央、省、市、区对信访工作通报表彰、表扬的,按照4分、3分、2分、1分的等次加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四)被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含《人民信访》《社情与民意》)宣传推广信访工作经验的,每条按照1.5分、1分、0.5分的等次加分(同一事项只计1次,取最高等次计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三、扣分项目(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一)发生进京聚集或个人极端事件情况
发生5人以上进京聚集或个人极端事件的,每发生一起在进京走访治理扣分的基础上再扣3分,在党和国家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加倍扣分。发生20人以上到省聚集或个人极端事件的,每发生一起在到省走访治理扣分的基础上再扣2分,在全省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加倍扣分。发生50人以上到市、区聚集上访或个人极端事件的,每发生一起在到市、区走访治理扣分的基础上再扣1分。
(二)发生涉信访舆论负面炒作情况
根据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市信访局通报情况进行初步筛选,以各级网信办审核认定结果为依据。每发生一起扣1分。
(三)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情况
在北京地区、省会成都举办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和敏感节点,因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被中央、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或(车次)扣1分。
四、综合评价打分
区信访局结合平时了解掌握各地情况分别打分,不超过5分。
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信访局将加强信访数据的动态监测,针对异常情况重点核查核实,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京赴省上访、到市(区)集访、信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及信访舆情炒作等情况报区委进行结果运用。
2023年信访工作绩效管理考核起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0时至2023年12月27日24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