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委发〔2023〕14号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省、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示范章程、组织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巡察反馈意见及我镇实际,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印发《景市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制度》,请严格抓好落实。
景市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制度
一、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次年一月底前召开。
1.会议组成人员:必须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员的过半数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2.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集体资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4)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和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7)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本组织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8)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3.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7天;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成员大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成员大会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理事会制度
1.理事会组成人员。理事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2.理事任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3.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控制生产经营风险;
(5)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安全;
(6)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7)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理事会会议决定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理事长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和3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三、监事会制度
1.会议组成人员。监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与理事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2.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检查监督理事长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监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4)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5)列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7)向成员(代表)大会作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8)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监事会召开。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村委会和部分集体成员参加。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发生财务事项,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监事会成员共同签字,原始凭证不得入账。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1000元至5000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审批;超过5000元的开支,纳入年初开支计划,并报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理事长签名审批。
3.财务预决算制度。建立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每年年初编制并公布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同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接受区镇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监督审计,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须经监事会审查,按季或按月逐笔向全体股东公开明细。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受聘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主管人员。财务人员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不受村两委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社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首季度15日前公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监事会成员共同签字。
中共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