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来源:区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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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财政厅、省直有关财政科研经费管理部门正在修订或制定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为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做好政策衔接

  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

  (一)关于《实施意见》出台后立项的科研项目。

  1.《实施意见》出台后立项的所有项目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任务书。

  2.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

  (二)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实施意见》出台前尚在执行期的在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按原政策执行,其余事项可执行新政策,需要调整预算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

  (三)关于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实施意见》出台前执行期已结束的项目(按规定执行期延期的项目按批准后的执行期),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结余资金。《实施意见》出台后,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正在开展项目验收评价、尚未下达验收评价结论的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

  (五)关于资金拨付。按照《实施意见》关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预算单位可将2023年1月1日后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至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六)关于验收和绩效结果运用。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2023年1月1日后所有科研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1.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2.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或终止项目,结余资金由牵头单位在30日内,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对于撤销项目和未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通过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公开曝光、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进行处理。发现有涉嫌违纪违法情况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政策衔接工作要求

  (一)关于修订或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省直有关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2023年4月30日前修订或制定本部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分别报财政厅、科技厅备案,作为管理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依据。

  (二)关于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省直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2023年3月30日前修改项目申报书、任务书中预算管理有关内容,确保项目管理尽快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关于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办法或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2023年6月30日前修订或制定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科研助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好在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的好。

  (四)关于加强督促管理。科研单位主管部门应修订或制定本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加强政策培训解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为便于沟通交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疑问,请及时联系财政厅、科技厅。

  联系方式:

       财政厅科教与文化处     

       028-86679421

       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028-86726725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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