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府发〔2023〕21号
各村(社区),乡级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虎让乡场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饮用水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结合实际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达川区虎让乡场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定期巡查制度
第一条巡查范围:虎让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范围详见《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达川区石梯镇等26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达市府函〔2019〕100号)。
第二条重点巡查内容包括:
重点巡查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达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的行为,有无其他可能影响和危害水源地水质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4)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5)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超标准养殖、投放暂存鱼、电鱼、炸鱼、毒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6)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第三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对场镇集中饮用水源地开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查。
第四条建立水源地巡查情况报告制度,每次巡查应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并建立巡查台账。报送达川生态环境局。
第五条 巡查人员要认真执行场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巡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工作,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
第六条每次巡查要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达川区场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巡查记录表》,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或摄像等)。
第七条 巡查人员发现可能直接导致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取证,依法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送达川生态环境局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