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购机正式发票、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自主向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若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录入申请信息和购机者头像(需配备与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适配的高拍仪等设备),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中的“购机者签字”栏由购机者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受理经办人”栏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经办人签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栏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由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购机者需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年度内可享受补贴产品数量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10台套或15万元。家庭农场、专合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产品数量和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40台套或80万元。
(三)补贴机具公示及核实。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购机者所在村张榜公示《信息表》,《信息表》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名称)、地址、机具名称、生产厂家、品目、型号、购买数量、销售价格、补贴额等,并存档张榜公示的照片。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及时组织人员会同财政所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入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入户核实比例为:每批次结算机具数量10台(套)以下不低于50%、11—30台(套)不低于30%且不低于5台(套)、31台(套)以上不低于20 %且不低于9台(套)。机具经核实无误后,由核实人员在《达川区 年 乡(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格式参见附件1)上逐项填写并签字,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购机补贴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购机补贴档案资料含发票复印件、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达川区 年 乡(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第二联,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归档保存。操作人员如有调整,必须做好档案移交。
(四)补贴资金审核及兑付。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站收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报送的公示照片电子档、《达川区 年 乡(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第一联、《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电子档和纸质版后进行抽查核实,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逐台入户核实,机具经核实无误后,由核实人员在《达川区 年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格式参见附件2)上逐项填写并签字。抽查核实结束后汇总《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报区农业农村局审定签署意见后送区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