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信访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国家信访局
发布日期:2023-02-10
点击数:人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视频信访系统使用与管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视频信访系统是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召开视频会议,开展视频培训和视频会商的重要信息系统。

  第三条视频信访系统为非涉密信息系统,禁止组织涉密的会议、培训、会商等业务。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视频信访系统的使用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国家信访局及其司(室、中心)使用视频信访系统,按照“谁主办,谁报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召开视频会议需经办公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组织视频培训需经人事司、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开展视频会商需经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第六条国家信访局视频信访系统的技术保障由信息中心负责,主要包括视频系统建设、培训、运行维护等技术保障;主会场保障由服务中心负责,主要包括视频信访系统设备操作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省级及以下视频信访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由各省级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分工。

  第三章技术保障

  第八条会前联调。

  (一)信息中心接到系统使用通知后,及时组织做好系统自检自查,并通知各省做好技术保障。

  (二)各省接会议通知后,应按时间安排及要求,组织系统联调。联调时,要做好系统自检,听从主会场指挥。召开多级视频会议时,各省应提前将所辖分会场呼入会议,并完成会前调试。联调结束后,严禁修改设备参数或更改设备技术状态。

  (三)各省如出现会议冲突、会场被占用等情况,要及时协调处理,保证系统联调顺利进行,无故不按时参加统一联调的,不再单独进行测试。

  (四)各级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视频信访系统使用期间的网络畅通。

  (五)会前1小时,主会场对各分会场进行点名,点名完毕后仍未能加入会议的,本次会议将不再呼入。

  (六)如召开紧急会议,各级接到通知后立即参加联调,做好技术保障。

  第九条会中管理。

  (一)各分会场按要求设置电子会标,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要求布置会场。

  (二)各分会场要确保音视频传输正常,不得播放与会议无关的音视频信息,不得随意回传主会场的音视频信息。

  (三)各分会场不发言时,应将视频会议话筒调至静音状态。

  (四)发生故障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服从主会场指挥,排除故障。

  第十条会后保障。

  (一)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断开系统连接,各分会场在确认主会场断开后,方可关闭视频会议系统。

  (二)主会场应按需求完成会议实况的录制、存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日常操作与维护。

  (一)各级均应设立系统管理员,一般由信息化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对视频信访系统设备及会议室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二)每月定期对视频信访系统进行调试,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不得将视频信访系统设备改为其他用途。

  第四章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实行系统管理员备案和培训制度。各省级系统管理员,应向国家信访局信息中心备案,系统管理员发生人员变化时,要及时报备变更。各级系统管理员,应分级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建立视频信访系统设备配置变更报备机制。各省要固化系统联调成果和技术状态,不得随意变更视频信访系统的网络与设备、系统配置、技术参数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配置的,须提前1个月向国家信访局信息中心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建立巡检与呼叫机制。每周不少于1次对视频信访系统进行巡检,每月不少于1次呼叫测试。

  第十五条建立网络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病毒防治和流量控制,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要参照本规定建立本级视频信访系统管理制度,规范系统操作流程,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