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21〕21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教函〔2022〕40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达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达市教函〔2021〕17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收费行为,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强化教育收费监督管理,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学校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省、市、区有明文规定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应由市、区发改部门核准审批的,必须在正式收费前,按程序取得批复文件,并按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严禁任何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严格执行《达州市达川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达川教科函〔2021〕432号),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严格执行《达州市达川区教育收费清单》(见附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学校要在方便家长、学生阅读的醒目位置设置固定的公示栏(牌),公示收费单位、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优惠政策、收费文件依据、咨询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学校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手机短信、邮件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做到家长知晓、学生知道、社会明白。
区教育局设立教育乱收费监督举报电话:达川区教育经费管理办公室0818-2675165,达川区教育局机关纪委0818-2675166,达川区纪委监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0818-3100605。学校应在收费公示栏(牌)中详细公示学校和区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使用教育收费票据
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必须开据相应收费票据,并实行一生一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得将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课后服务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混收,同开一张票据。
四、强化教育收费收支管理
各公办中小学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学费、住宿费作为事业收入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收取及列支;代收费由学校代收后进行往来结算,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五、严肃教育收费督查问责
积极推进教育收费源头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坚决纠正违规收费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坚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定期组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并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对顶风违纪乱收费、情节严重以及信访反映突出的学校进行挂牌整治。建立完善工作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建立信访举报办理回访工作制度,压实信访举报办理责任,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各校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对本校收费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23年2月25日前将教育收费政策宣传情况、公示情况(公开链接)、收费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送至区教育局204室。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0818-2675165。
达州市达川区教育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