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来源:达川区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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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统计事业,忠于职守,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五)任现职以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延迟申报: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3.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

4.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统计师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本《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二)正高级统计师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本《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七条 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高级统计师

1.能够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能够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5.任现职以来,同时具有下列任意二项以上业绩: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级或省部级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1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2次以上,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工作3次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2项以上,并在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中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一定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本区域、本部门、本行业中得到示范和推广(须附具体成果影响应用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其中,省级及以上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2次以上。

(6)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

(7)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3篇以上,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由推荐单位审核盖章)。 

(8)主持完成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等,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学术水平,能够对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及预测,并取得积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9)在统计专业领域指导培养初、中级统计专业人才方面做出较大贡献(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二)正高级统计师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任现职以来,同时具有下列任意二项以上业绩: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统计、经济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的课题研究3项以上,相关研究成果成为解决本领域关键问题的重要参考,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在工作实践,其经验在全国、全省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须附具体成果影响应用说明) 。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级或省部级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2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次以上,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工作5次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3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统计调查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2次以上,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3次以上;或为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其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6)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3次以上(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7)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5篇以上,由评审委员会审定(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推荐单位审核盖章)。 

(8)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统计专业培养了高素质人才(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一)高级统计师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著作或译作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过1部以上统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3.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1篇),或在市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2篇)。 

4.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1次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5.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具有经济社会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二)正高级统计师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或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统计、经济等与统计相关著作或译作1部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写过1部以上统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3.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5.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

(一)主持统计方面国家级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二)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 

(三)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或专家称号。 

(四)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四条  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1.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

2.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

3.破格申报人员。

4.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申报者情况要求答辩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或者省级内部刊物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政府主管的内部刊物;“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第十七条  “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参与者”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第十八条“基层”是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关“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当年度12月31日前。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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