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民发〔2023〕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达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的通知》(达市民发〔2022〕112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区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和《证书》管理使用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档案。各乡镇(街道)要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要发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及支持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二、履职尽责,提升服务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特别法人地位,开展好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提升村(居)民委员会服务能力,促进基层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附件:1. 达川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
2. 达川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