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一)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
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不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加强针对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贯彻执行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持续深入开展汽车(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并办好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四川站)活动,挖掘县乡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能源局、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年)》。积极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项目落地实施。指导和推动各地编制“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出台全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建设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强化全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实施绿色出行“续航工程”。2023年底前全省高速公路充电站覆盖率达到60%,2024年底前达到80%。鼓励新建停车场推进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引导既有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调动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过程中的积极性,鼓励其依据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繁荣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针对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
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调整全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有关内容,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汽车流通领域企业信息备案工作,指导督促备案企业合规、按时、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联系机制,实现备案企业信息在部门间有效共享。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相应做好系统升级、宣传辅导和业务监督等工作。[公安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各地应从符合城市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便利二手车交易角度出发,科学布局和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不得搞价格串通或价格垄断,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不得擅自增设二手车转移登记业务办理条件和门槛。鼓励二手车交易市场向信息化、数字化方向转型升级,健全和完善二手车交易全流程服务体系。[公安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二手车流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在全省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鼓励各地有关部门、二手车行业组织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开展各类二手车促销活动。引导各地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加快汽车置换,促进新车消费。[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鼓励新车销售企业发展二手车销售业务,推动二手车经营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引导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拓展新能源汽车业务,促进新能源二手车交易。推动二手车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机构和行业组织搭建市场化的汽车全生命周期大数据服务平台,收集加工汽车生产、销售、交易、进出口、维修保养和报废等环节重要数据信息,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二手车交易等活动提供数据信息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汽车流通。(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二手车出口试点
做好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择优增补工作,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对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收购二手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行驶证并交验二手车后,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进一步简化二手车出口流程,在车辆转让登记、出口许可证申领、车辆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保障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发票开具,对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退税提高办理进度。支持二手车海外仓建设。促进新能源二手车出口,优化新能源二手车出口运输通道,积极争取成都国际铁路港开展带电产品铁路运输先行先试,力争尽快开展国际班列运输新能源汽车试点。做好新一轮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申报工作。(公安厅、商务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汽车循环消费
(九)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决策部署,指导各地摸清纳入淘汰的汽车底数,落实“削存量、控增量”年度指标和措施;采取经济激励、科学划定限行区域、强化路检路查、定期排放检验和引导报废汽车在具备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等方式,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强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检测,引导老旧营运车辆有序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培育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与再利用产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商务厅)
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指导督促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坚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对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好的项目,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先期介入、主动服务,依法依规加快组卷报征;支持优先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标准地”等出让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及《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自然资源厅)
编制实施《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与再利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推动建设一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与再利用产业基地,培育和壮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零部件回用和再制造、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和综合利用、大宗拆解产物再生利用等产业,打通汽车循环利用链条,促进报废机动车高效规范回收、绿色精细拆解和高值循环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快发展汽车平行进口
(十一)促进汽车平行进口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向国家争取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资格,拓宽汽车平行进口渠道,扩大进口增量。宣传推广成都铁路口岸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优化平行进口汽车通关流程,提升通关各环节可监控、可跟踪、可溯源水平,快速通关放行检验合格的平行进口汽车,并切实保障平行进口汽车质量安全。指导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公开平行进口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促进平行进口汽车正常维护保养。完善平行进口汽车检测设施设备,合理规划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新增环保检测项目。推动落实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改善和提升汽车使用环境
(十二)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指导市县将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完善用地支持政策,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等方式,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指导市(州)通过建立绿色通道、并联审批、联审联办等形式优化停车设施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落地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严格按照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建设城市停车设施系统,实现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将停车设施改造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类内容,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能改则改,积极改善停车环境。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
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对符合条件的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及时保障用地。建立健全汽车运动赛事、活动、场地运营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省级汽摩运动行业规范。依托四川独特的山水湖林资源,因地制宜打造星级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和精品自驾运动线路。适时举办传统经典车赛事、展示活动。[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四)推进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
分类分批指导汽车维修企业进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督促已进入系统的汽车维修企业实时、准确、完整上传汽车维修数据。依托“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依法开展面向管理部门、车主、二手车销售企业的汽车维修数据查询服务。鼓励有条件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借助“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为二手车提供车辆维修情况证明,推动二手车透明交易。(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展汽车金融发展空间
(十五)支持汽车消费金融发展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汽车流通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性融资服务,创新新车和二手车消费金融产品,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丰富汽车消费普惠金融产品供给。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