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及省、市、区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要抓手作用,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效率,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以及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结合达川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性质和人员组成
第一条达州市达川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是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由区委副书记担任,牵头负责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全面工作;召集人由区委、区政府负责综合协调及分管联系信访维稳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按照分工负责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二、指导思想和职责任务
第四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中央及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全区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分析全区信访形势,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指导全区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乡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区级部门(单位)信访工作;
(七)承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六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工作会议,研究信访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全体会议由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工作会议由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相关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乡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他人员参加),专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对贯彻执行不力的,交由纪委监委和组织部门追责问责。
第七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后形成会议文件,报请主要召集人或召集人审定后,印发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或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工作会议后,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召集人审定后,印发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执行。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向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涉及全区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
四、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室和工作小组
第九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信访工作,认真落实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在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指导下,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需要跨部门、跨系统协同解决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适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调整成员单位的工作建议。
第十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信访局,承担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信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信访局有关副局长兼任。
第十一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起草有关文件制度和年度工作要点,收集、综合、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根据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召开专题会议;承办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会务组织、简报编印、文电办理等工作;配合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成都办事处抓好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因分工调整或工作变化需要变更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联络员需要变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工作小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问题工作小组、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国有企业改制问题工作小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工作小组、交通运输问题工作小组、复原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三农”问题工作小组、卫生健康问题工作小组、投融资问题工作小组、环境保护问题工作小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问题工作小组、政策协调小组。根据信访工作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由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经主要召集人和召集人同意,适时进行调整。
五、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信访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将重要敏感信访信息及时报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单位)通报,并督促落地核查、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制度。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梳理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报请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研究参阅。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对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从政策层面推动化解;特别重大的,提交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实地、视频、网上等形式,也可采取联合督查的方式,自相关成员单位抽派人员参加或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委目标绩效办、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等单位开展,主要对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完成信访工作重点任务、化解信访突出问题、重要敏感时间节点信访维稳等情况组织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督查工作开展由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或召集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督查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并完善工作报告制度。
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及省、市、区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开展信访工作、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信访信息分析、解决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情况等,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建立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约谈调度和直接问责等制度。对信访特别是进京上访问题突出的单位,及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重点进京上访事项实行一案一查专班,对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进京上访的,提出问责意见,交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属地公安机关对进京上访事项,逐案成立工作专班,协助责任单位做好进京上访人员的排查和疏导工作,建立公安责任单位属地“三位一体”的化解稳定工作机制,切实提升进京上访治理质效。
第十九条建立评先评优、鼓励嘉奖等制度。对信访重点工作推进成效明显、信访形势良好的单位,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向区委、区政府提出评先评优、鼓励支持的意见建议;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门积极推荐,作为评先评优、嘉奖表彰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