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民发〔2022〕6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达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达州东部经开区公共服务中心:
现将《达州市社会救助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9日
达州市社会救助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精准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提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根据《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委办〔202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达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达州东部经开区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救助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培训,市民政局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社会救助培训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培养造就“五个优秀”社会救助干部队伍开展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救助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站、点)等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必要时可以对各级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社会救助培训。
第五条 社会救助培训原则上以县域为单位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单次培训时长不得少于一天。必要时可以分片区、多轮次进行培训,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民政干部开展社会救助培训。
第六条 以县域为单位开展的社会救助培训应以线下集中培训为主,特殊情况或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线上培训。开展线上培训的,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调度监督,确保培训效果。
第七条 开展社会救助培训应当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时间、组织形式、参加人员、培训内容、工作纪律等事项,安排有关负责人、业务骨干辅导授课,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上级部门有关人员以及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系统)技术人员培训指导。
第八条 社会救助培训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具体培训内容可以根据培训主题或实际情况确定: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及对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大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
(三)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部署要求;
(四)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出台的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标准;
(五)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及低保边缘家庭等方面的工作规程、认定条件、办理流程、救助标准、政策衔接、动态调整等;
(六)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平台、信息核对系统等平台(系统)操作运用;
(七)社会救助纪律规定及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培训会务组织、后勤保障、疫情防控等工作。
第十条 社会救助培训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可以在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本级财政预算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列支。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驻村工作队员、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以及其他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新入职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必要时可以采取跟班学习、专门辅导、专项指导等方式帮助新入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尽快熟悉政策和业务,乡镇(街道)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培训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其他活动。参加培训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非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确保培训达到预期效果。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单位,按照会风会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救助培训开展情况作为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目标考核和社会救助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开展培训或培训效果不好的地方,在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时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五条 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社会救助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范围、参加人数等有关信息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六条 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内部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