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农业发〔2022〕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并结合达川区实际,特制定《达州市达川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7日
达州市达川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升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在我区范围内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规定,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纳入扶持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还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支持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有效促进社员发展生产,帮助农民增收效果明显,重点扶持国家、省以及市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入社农户达30户以上的合作社。支持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符合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标准的省级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在当地农业产业中所占比例较大或具有较鲜明特色;重点优先培育发展粮油、生猪养殖、蔬菜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加快推进全区粮油、生猪、蔬菜高质量发展。
(三)产权明晰,管理民主,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有专职(或兼职)管理及财务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五)流转有序。经营土地流转合法有序,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 5 年,签订的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
(六)生产规范。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了生产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工作。
(七)信用良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法人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八)效益明显。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九)优先支持进行粮食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粮食生产功能区从事非粮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纳入项目支持范围。
第三条 支持内容
(一)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施。
(二)开展科技知识、营销知识和新技术应用培训。
(三)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联合供应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包括基建工程和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
(五)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与农产品“三品”认证。
(六)商标注册。
(七)农产品联合销售网络建设。
(八)印制农产品统一包装箱、标签、标识等。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支出。
第四条 资金安排
按照“自愿申报、竞争评选、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列入扶持范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财政扶持,扶持资金额度以当年扶持政策为准。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应结合自身发展规划认真计划好年度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向经营场地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资料核实。相关乡镇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在乡镇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汇总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三)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照当年的扶持政策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乡镇推荐主体进行评审,选取评审分值靠前的主体,形成拟推荐名单,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且公示期满后,上报市省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核定项目名单,通知各乡镇组织项目申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签订项目实施承诺书,实施方案由所在乡镇核实,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单项规格与数量、投入概算、资金来源、时间进度等。
(五)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须在批复下达后两个月内书面提交更改申请,经乡镇书面同意,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按照新内容建设,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六)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遇不可抗因素自愿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应签订自愿放弃承诺书、替补对象由各乡镇的项目储备遴选名单中分值靠前的自动替补,所在乡镇研究同意后书面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七)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建设,留存建设前、中、后的对比照片和建设相关资料(如:发票、收据、转账证明、合同、人工费用记录等),财政资金扶持建设内容需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人工除外;自筹资金建设内容可以为税务发票、收据、转账证明,收据和转账证明需要标明建设用途;人工费用记录必须包括用工台账和工资发放表,人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额的30%。人工费用指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直接人工工资,不是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需要的工人工资。
(八)各乡镇要对照分户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进度。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不定期抽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 0818-2657738.
第六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专款专用。
(二)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在准备好全部验收资料后,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申请验收。
(三)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规范管理要求,在每月25日前集中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进行验收。
(四)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上报相关整改资料。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复核确认整改内容完成后,视作验收合格。
(五)验收合格且审计后资金符合资金投入要求的,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扶持资金。
(六)区农业农村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
(七)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要加强对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所形成资产的管理,三年内不得转让、出租。除重特大原因报镇政府同意,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外,一旦发现转让、出租行为,将取消项目实施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今后纳入农业项目实施对象资格。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并配合上级部门接受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批复补助项目,应力促项目的顺利实施,对项目资金设置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二)农业农村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对所申报项目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将考核评选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送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对考核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系统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成功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有关档案资料建档入库。项目执行情况及产生的效益将作为日后财政资金安排的依据。
(三)财政部门
区财政局根据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的评审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及时足额下达资金额度。区财政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局下拨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区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区财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取消违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