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府发〔2022〕125号
各村(社区):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 号) 和《达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达市民发〔2021〕39 号) 精神,着力解决审核确认程序复杂、时间过长和群众办事不便利等问题,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降低申请门槛
取消群众申请社会救助的各项限制条件,坚持“有求必应”,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站)“社会救助”窗口不得无故拒绝群众求助申请,实现社会救助申请“零门槛”。
二、精简办理材料
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群众申请低保、特困等救助事项只需提供“一证一书”,即: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实现社会救助申请“零证明”。申请 对象应当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 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对,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拒绝授权调查核对的,乡镇(街道)可 以不予受理。
三、简化办理环节
调整民主评议的适用范围,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办过程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乡镇(街道)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未通过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进行重新调查核实。
四、推进平台应用
全面运用社会救助大平台,推行社会救助“无纸化办公”。乡镇(街道)在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环节形成的有关资料必须同步上传社会救助大平台,确保电子档案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审核、确认环节需要签字签章的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完成,确保社会救助实现“一网通办、闭环运行”。
五、加强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台账,通过自主申报、定期复核、走访调查等形式及时了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期内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金额度或档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自然减员的,应当从自然减员次月起停发本人的救助金。对收入大幅增加、生活状况明显好转、购置房产及车辆且价值较大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及时作出停发决定。要强化主动发现,及时将遭遇重病、重残、灾害、意外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新增、停发、减发、增发救助金应当按照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办理,其中作出停发、减发确认的应当告知原申请人或代理人,原申请人或代理人离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家庭成员。要建立完善“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压实经办人员责任,坚决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严禁“人情保”“关系保”“维稳保”“政策保”等违纪违规行为。
六、工作流程
(一)申请。乡镇(街道)是社会救助的受理主体,严禁将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职责转嫁给村(社区)承担。申请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由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站)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 并录入社会救助大平台。持有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乡镇(街道) 申办社会救助。低保申请人与乡镇(街道)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由乡镇(街道)备案,建立社会救助备案人员管理台账。推广使用社会救助大平台移动终端,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群众通过移动终端提交的救助申请。
(二)调查。乡镇(街道)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进行综合调查研判。必须坚持“先核对、后确认,无核对、不确认”,乡镇(街道)受理群众救助申请后,应当同步委托发起信息核对,依托各级核对机构和乡镇(街道)现有信息资源,对申 请对象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住房、车辆等收入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区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及核对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由乡镇驻村工作组组织实施、由驻村工作组组长负责,村(社区)协助开展,每组不少于 2 人,其中镇至少有 1 人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工作除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外,还应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备案管理对象进行核实查验。入户调查结束 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 查人)或其代理人分别签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民 政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核对、政策把关、资料审核等工作。
(三)审核公示。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结合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由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分管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后,镇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在村(居) 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在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镇应当在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的,镇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采取召评审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对救助申请进行初步确认。
评审小组组长:罗海明(分管领导)
成 员:王昌华(社会事务办主任)
王元霞(纪委委员)
王清善(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
孙小艳(大平台救助负责人)
何元兰(低保救助经办人)
各驻村(社区)工作组组长
会议应当听取涉及村(社区)组长汇报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备案查核等情况进行介绍,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及救助种类和救助档次及金额的建议,建议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做出初步确认,然后提交党政办公会确认。
(五)备案。每月底前,镇应当将镇干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干部近亲属纳入救助范围的备案管理情况形成台账并报区民政局。
(六)资金发放。每月底前,由区民政局在救助大平台复核后按程序报送至财政“一卡通”管理系统,由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由金融机构代理发放。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