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堰府发〔2022〕3号
各村(居)委会、镇级各单位:
《达川区大堰镇2022年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大堰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达川区大堰镇2022年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办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在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先四不打”的原则。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坡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我镇为全区森林防灭火一级火险乡镇,本办法编制的依据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堰镇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动本办法: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所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镇政府成立以书记、镇长为指挥长,分管林业副镇长和分管应急副镇长为副指挥长,应急办、交管办、财政所、武装部、卫生院、林业站、学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所。指挥所下设办公室在林业站。办公室主任由任志华同志兼任。
指挥长:柏 江 党委书记
王小生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刘 秀 副镇长(分管林业)
黄 帆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长
成 员:谢宏波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黎人畅 党委委员、副书记
吴 娟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黎 庆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温仕安 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副镇长
李 松 党委委员、统战委员 、副镇长
王春文 党委委员、副镇长
梁梦秋 党政办主任
任 保 应急办主任
吴 娟 财政所所长
王 杰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张连军 林业站负责人
张 洪 自然资源所所长
夏长迁 中心卫生院院长
杜 军 大堰中心校校长
郑胜龙 大堰育英学校校长
各村支部书记
指挥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制订和修改森林防火抢险应急措施;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办法;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承担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指挥所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掌握、分析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所;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抢险应急指挥系统;指导应急扑火队伍建设、培训;向镇护林防火指挥所、镇政府、镇指挥所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2.2 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
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镇指挥所临时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以迅速落实镇指挥所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其各工作组构成和主要职责是:
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和通讯联络工作。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药品支援、医疗救护等工作。
2.3 镇指挥所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武装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交管办:负责森林火灾发生时的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疏导。
林业站:履行镇指挥所办公室职责,负责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及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
财政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扑火工作经费和扑火设施建设、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所需资金。
卫生院: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扑火现场实施现场救护,做好药品支援和卫生防疫。遇有重危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学校:负责做好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监测与预警
3.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2)区域内重点林区、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3)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和分布。
(4)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条件。
3.2森林火险等级划分
经镇森林防火指挥所研究决定,将全镇森林火险等级分为二级:
一级火险单位:铁山村、金黄村
二级火险单位:卢山村、堰坝村
3.3 火情监测
各村防火检查点和巡山护林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3.4火情报告
3.4.1 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程序要求:各村巡山护林人员及公民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镇指挥所办公室报告。指挥所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
3.4.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四、应急响应
4.1.1发现火情后,当地村社要在立即上报火情的同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镇护林防火指挥所,应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在火场设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工作。
4.1.2
镇指挥所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根据火灾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镇指挥所。处置意见应就参与应急处置领导人员名单、指挥部办公地点、赴事发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提出明确建议。迅速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4.2处置办法
本办法启动后,指挥长应迅速召集火灾发生地村社和指挥所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指挥所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扑火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3 现场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一般应成立前线指挥部,设若干工作组,开展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义务扑火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以镇级单位组织的扑火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镇指挥所实施跨村调动。目前全镇森林扑火队员有350余人。
4.5 现场处置
4.5.1扑火方法选择。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
4.5.2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点等重点部位和公益林区等重点林区,要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保护。
4.5.3扑火安全防范。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4人员疏散安置。村社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4.5.5医疗救护。由卫生院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救治工作。
4.5.6物资使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4.5.7 生活保障。由火灾村社负责应急抢险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4.6 火案查处
由镇指挥所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村社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镇指挥所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镇指挥所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五、后期处置
5.1 火场看守
明火扑灭后,要留不少于扑火总兵力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5.2 工作总结
应急结束后,镇指挥所办公室要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镇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六、保障措施
6.1 后备力量保障
各村必须建立专职打火队,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兵力。
6.2 物资保障
各村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镇指挥所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3培训与演练
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七、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本应急处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