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林业、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区职责范围内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职责范围内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归档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工作。
(七)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区(中心城区除外)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用地核验工作。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建设工程(不含园林工程)总平面布置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临时建(构)筑物的方案审查。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建筑外墙立面装饰审核工作。负责制定和执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负责组织(中心城区除外)建设项目(不含园林项目)的规划验线、规划核实工作。承办区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督促建立森林火险信息发送制度。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组织拟订全区林业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植被恢复工作。指导全区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区名木古树的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林木采伐限额,指导林木采伐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林地征占用的审批工作。
(十五)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牵头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人才建设培养。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配合国家、省、市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督察工作。按区委区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检查相关工作。查处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交由区自然资源局机关承担。
(二十)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与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水务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区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区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督促建立森林火险信息发送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史志编纂、综合治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局党委办公室职能职责。
(二)法规监察股(信访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有关工作,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案件的法制审查工作;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省、市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督察工作;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维稳工作、牵头调处重大纠纷。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全区职责范围内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职责范围内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全区(中心城区除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承担区本级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区(中心城区除外)建设项目用地核验工作。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区重大专项规划;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区政府及以上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组织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全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占用的审核、报批,临时用地和先行用地办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建设项目用地(包括临时用地)选址;负责组织城市重要节点、拍卖地块的设计方案及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期研究;负责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绘制用地红线图;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七)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股(安全生产办公室)。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执行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全区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和成果统计,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行为;负责区级发证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矿业权纠纷调处;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区矿业权出让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九)地质灾害防治股。承担全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和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负责全区(中心城区除外)建设工程(不含园林工程)总平面布置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负责中心城区外临时建(构)筑物的方案审查、建筑外墙立面装饰审核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执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中心城区外建设项目(不含园林项目)的规划验线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外建设项目(不含园林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承办区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造林绿化产业股。组织拟订全区林业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植被恢复工作;指导全区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区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指导落实国土绿化方针政策。
(十二)森林防火股(森林资源管理股)。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防护工作,督促建立森林火险信息发送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林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区名木古树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区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股。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十四)财务与资金运用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预决算、政府采购、基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社保医保等财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五)人事科教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办理、职称评审、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牵头本单位科技专项和创新能力培训,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管理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党建办(内审监督股)。研究制定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组织建设、党的建设、意识形态、作风政风建设和统战等工作;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培训和培养发展党员工作;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党建工作;牵头协调对口帮扶工作;制定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及措施;负责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对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进行督查督办;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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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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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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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人姓名
陈鹏 党委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