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征地拆迁范围内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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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2021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征地拆迁范围内户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11216


 

达州市达川区征地拆迁范围内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征地拆迁范围内户籍管理,推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四川省公安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达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川区征地拆迁范围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拆迁范围是指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因城市拓展、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地区(含已统征统转的和待统征统转的农村地区)。

第三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户籍实行单独管控,管控期限自征地拆迁范围的文件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建设完成或其他原因无需再对户籍实行单独管控的,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及时解除管控。

管控范围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所涉及的村组范围由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拆迁的情况确定后公布。

第四条  严格规范管理农村地区的户籍迁入,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

第五条  在管控期限内,允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管控范围内落户。

(一)因结婚申请迁移入户的,需结婚1年后提出。对有儿有女户,只允许女方到男方家落户;对多女无儿户,经家庭成员自主协商一致,只允许一个女婿到女方家落户;对家庭是独生女的,允许男方到女方家落户。

(二)农村居民因离婚后再婚或丧偶再婚的,在农村有住房(已取得独立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再婚1年后,配偶及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系独生子女,因离婚满1年,并在原籍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可随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回原籍落户。

(三)户籍登记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四)户籍登记在农村的孤儿或孤寡老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抚养或赡养,申请投靠近亲属将户口迁入的。

(五)原籍为农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参军前注销户口记录、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出具的《农业户口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自退伍后2年内,可申请在原户籍地农村落户;农村籍士兵服役期间结婚的,结婚1年后,其配偶(户籍属性为农村)可申请迁入服役士兵原籍地村组落户。

(六)对户口已迁移到学校集体户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读期间因各种原因被退学、开除的,其被退学、开除后1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将户口迁移回原籍地村组。

(七)刑满释放、失踪寻回人员户口被注销的,可在其原籍地村组恢复户口。

(八)未落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控制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登记入户。

第六条  对已统征统转的农村地区居民,因征地户口转为城镇公共集体户口的,该公共集体户口地址严禁其他人员迁入;户口已转为城镇公共集体户口的,如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可以落户的,应动员其将户口迁出。

对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的农村居民,由农村地区转为城镇公共集体户口的,该城镇公共户口地址要严格控制迁入。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对被完全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直接登记为城镇居民;对被部分征收后人均耕地较少的农村居民,经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八条  对从征地拆迁范围内将户口迁出的居民,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户籍居民被录取为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要在录取的同时,将其户口从原籍地农村迁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未办理迁移的,公安机关将其户口登记地址暂时从原籍地农村变更为城镇公共集体户地址上,并通知其按规定办理户籍迁移。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本部门、本单位新录用财政供养人员名单,以规范农村户籍居民户口登记。

第九条  已实行户籍单独管理的,除因夫妻离婚,且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一家一户”户籍登记政策和相关部门政策规定要求分户的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准分户。分户需已进行房屋分割,并取得独立权属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可凭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第十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居民办理入户、分户的,由迁入地村(社区)同意后,经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核,交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公安分局依法审批后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非法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对其户口予以注销,并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非法迁移落户的,依法退回原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出现违法违规迁移户口情形的,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为他人办理户籍相关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情况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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