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达州市达川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零售网点盈利水平等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合理规划、着眼规范、有效管理、优质服务、兼顾利益、公正公开、依法实施为宗旨。
第三条 本着同一地点谁先申请受理,谁先办理,排队等候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川区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第二章 布局规定
第五条 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户不符合达川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应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等方式逐步调整,使之趋于合理。
第六条 达川区主城区设有隔离栏或双实线的主要街道单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巷弄(小街小巷)零售点半径距离不低于50米;繁华商业区、旅游景点区、车站和码头(船)厅内、站前广场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城乡中、小学校周边零售点距离学校前、后大门不低于100米。
第七条 城区居民生活区(各小区内部)每2栋楼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低于5个门市或20米的距离。
第八条 乡镇街道零售点单边距离不少于40米。
第九条 村组按自然村设置,根据实际消费水平每一自然村组设置1至2个零售点。
第十条 具有达川区常住户口的残疾人、下岗工人、军烈属、低保户、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申请经营卷烟者可适当放宽低于城区或乡镇间距标准10米以内设置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营业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茶楼、娱乐场所等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城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农村乡镇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卷烟零售户不得超过10户;20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5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间距,以零售点店面之间的距离界定,测量标准系两经营店铺之间可通行的最近直线距离。
第三章 合理布局资金规定
第十三条 大型商场、超市卷烟经营资金5000元左右。
第十四条 城区卷烟经营网点卷烟经营资金4000元左右。
第十五条 乡镇、村组卷烟经营网点卷烟经营资金2000元左右。
第十六条 具有达川区常住户口的残疾人、下岗工人、军烈属、低保户、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申请经营卷烟者可适当防宽资金准入标准。
第十七条 参加卷烟电子结算的,应按照当地卷烟批发企业要求,在选定或指定具有卷烟货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签定卷烟销售款代扣三方协议,办理卷烟货款结算银行卡。
第十八条 实行电子结算的零售点,其结算卡内卷烟经营资金应在每次所订购卷烟金额以上。
第四章 经营场所规定
第十九条 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必须是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在10平方米以上,且与住所相独立。(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提供固定经营场所合法、有效的证明)。
第二十条 卷烟经营场所要有固定的电话或手机,便于订货。
第二十一条 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显著位置亮证经营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卷烟经营场所不得设立卷烟自动售货机。
第二十三条 卷烟经营者要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理布局规划的卷烟零售点应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社区服务功能、良好店容店貌。
第二十五条 经营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的场所,不得经营卷烟零售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如:经营人员或地址等),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亮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发展趋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布局有变化的,应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达川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本规定旅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规定做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2010年10月14日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达县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达府办〔2010〕25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