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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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5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和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国有林、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相邻林区、城市周边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及高温、干旱等易发森林火灾的时期为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即严禁在上述林区进行吸烟、野炊、铲灰积肥、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施工作业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点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五、森林防火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将森林防火责任、巡山护林制度落实到村(居)、组、业主或林权所有者,要建立健全乡规(村规)民约,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组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储备扑火物资等,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六、加强特殊人群的监管,落实对高龄老人、小孩、聋、痴、呆及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责任,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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