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发〔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达州市达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州市达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程序,激发广大青少年参与科技创新和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奖励在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青少年学生和组织者、科技辅导员,有力推动青少年科学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达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奖)是由达川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获奖者由区政府进行表彰,授予区长署名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物质奖励。
第三条 以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为载体,评选表彰奖励对象。全区每年举办一次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各中小学校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选拔推荐优秀作品(项目)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竞赛和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立达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审定和统筹协调评选工作。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领导、区科协主席、区教科局局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区科协、区教科局、区财政局业务分管局领导和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协,由区科协、区教科局落实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宣传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选工作。
第五条 区教科局负责指导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参与各级、各部门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帮助学生申报专利,协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动态选聘7-10名区内外青少年科技教育专家,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组成达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达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务实原则。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表彰奖励在全国、全省、全市和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科学实践、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科学影像、机器人竞赛、科技辅导员创新、“明天小小科学家”、科技论文比赛等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青少年学生、科技辅导员和相关单位。
第九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奖项:奖励竞赛年度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市长奖、一等奖获得者、最佳组织奖获奖单位;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的获得者(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优秀科技辅导员、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青少年;机器人竞赛获奖青少年。
第十条 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设20项,按发明创造、工程设计、科学研究等竞赛类作品、科技实践活动、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青少年科学影像作品、机器人竞赛和科技辅导员创新等参赛项目评选。从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上获得一等奖的作品(项目)中择优产生。其中,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青少年科学影像作品、科技辅导员创新等每个参赛项目入选特等奖最多不能超过4项。每年评选15个优秀组织单位和20名优秀科技辅导员,从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科技论文比赛和机器人竞赛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科技辅导员中择优产生。
第十一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奖励标准:
(一)全国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5000元。
(二)全省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 元。
(三)市长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4000元。
(四)全区特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五)全市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六)全国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20000元。
(七)全省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000元。
(八)全市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000元。
(九)全区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每个单位奖励3000元。
(十)优秀科技辅导员,国家级每人奖励5000元,省级奖励4000元,市级奖励3000元,区级奖励2000元。
(十一)经评委会评审认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
第四章 参评条件
第十二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参评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达川区中小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在校学生、科技辅导员和优秀组织单位。
(一)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作品要有科学性、时代性、先进性、创新性,严禁抄袭。
(二)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机器人竞赛等活动中获奖者。
(三)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四)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得者、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五)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特等奖获得者。
(六)全国、全省、全市科技论文比赛获奖者。
(七)全国、全省、全市、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
(八)全国、全省、全市、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优秀科技辅导员。
(九)经评委会评审认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
(十)其他经评委会认可的项目。
第十三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参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工程,狠抓科技教育,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在全国、省、市和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组织有力,成绩优异。参评学生应当政治思想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科学,乐于探究,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科技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附本人填写的《达州市达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申报表》、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达州市达川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申报表》,签署申报意见,并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要申报创新奖,必须通过申报材料审核、初评、现场答辩等评审环节,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审工作。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奖项必须是在同一个竞赛年度完成的作品(项目),当年对同一集体和个人不重复评奖。对同一作品、项目获奖的,按获奖最高等次申报评奖。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个人和单位;评委会从候选的个人和单位中推选,由奖励委员会审核,并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每个竞赛年度评选表彰一次,竞赛年度为上一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表彰会一般在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结束时举行,具体时间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区青少年创新奖获奖作品(项目),若为多人完成,奖励按单项计发,由主要完成的科技辅导员分配,荣誉证书颁发不超过5名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召开表彰会、下发文件对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奖金。
第七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条 设立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专项资金,分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奖金和组织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纳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奖金用于对获奖个人和单位的奖励;组织工作经费用于评选、组织、颁奖大会、宣传、创新辅导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守秘密,遵守评审纪律,凡与评审作品(项目)相关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三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活动程序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评对象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参选资格或荣誉称号,已授奖的要收回奖金、荣誉证书、奖牌,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相关部门确认参评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纪检、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由奖励委员会报区政府同意,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奖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若获奖作品(项目)已申请专利的,按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从其规定。2014年10月21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