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府发〔202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达川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中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达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达川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
第三条 受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命名表扬的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扬、管理工作,由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扬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取消的区劳动模范名单;
(三)审核全国、省级和市级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四)研究制定全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日常工作由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二)筹备召开全区劳动模范命名表扬大会;
(三)指导、协助和处理全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和劳动模范动态管理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劳动模范问题的来信、来访;
(四)督促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五)负责劳模的疗养、修养、学习培训、考察交流、健康检查、困难帮扶等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应当经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公开评选产生。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和选树工作,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爱护、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模范应发扬自强不息、奋勇当先、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评 选
第七条 本区劳动模范评选表扬活动,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表扬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八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农村居民,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九条 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劳动模范评选方案的制定和人选的审定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全区评选工作安排意见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劳动模范人选的民主推荐、公示和审查工作。
第十条 推荐和评选劳动模范前,应当公布推荐和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经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对来自企业和农村的先进人物授予“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称号,对来自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授予“达州市达川区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
第十二条 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一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优质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发展农业生产、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七)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推荐,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属区级部门审查后,报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应填写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登记表,分别由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达州市达川区劳动模范的证书、奖章、登记表由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对劳动模范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总结、推广和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重视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拔、任用。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上报同级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达州市达川区籍各级劳动模范在区属公立医院看病住院,医疗单位应提供方便条件优先办理,免除挂号费。
第二十条 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劳动模范开展疗养和休养,参加疗养和休养的劳动模范原则上每两年参加一次,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疗养和休养期间工资福利不变,参加休养的费用按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劳模疗养和休养往返车船费由所属单位报销,疗养和休养期间的其他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区级劳动模范身体健康检查,由区劳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原则上每两年体检一次,体检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体检费用标准参照达州市劳动模范体检标准执行。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健康检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因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数额较大,本人家庭特别困难的,由劳动模范的所在单位核实,报区劳动模范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适当的救助,并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对劳动模范的学习、培训等应创造条件,同等条件应优先选派。
第二十四条 在春节期间对区级劳动模范进行慰问,慰问标准参照达州市劳动模范慰问标准执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承担。农民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由劳动模范所在乡镇(街道办)总工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各级工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劳动模范因工作调动、死亡等重大情况变更,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工会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七条 在劳动模范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打击报复劳动模范者,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和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待遇:
(一)杜撰先进事迹或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丧失劳动模范先进性,造成恶劣影响的;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意见,按照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申报批准。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应及时收回劳动模范证书和奖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