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嘉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市环法责改〔2024〕116号
福建嘉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承建的半山田隧道出口项目在施工时,大量掘进废水通过夯土沉淀池渗漏至旁边的七里沟河道上游的无名支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组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并对七里沟河道和上游无名支流内的沉淀物进行清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9日